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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其它相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管和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管和备案工作

2009-04-14 01:21:00  作者: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
关键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 卫生监管 备案工作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见又讯)的要求,切实加强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通知还针对有举报称个别企业在化妆品生产中违法添加化妆品禁用物质的问题,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化妆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地方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化妆品禁用物质、超限量使用化妆品限用物质、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以及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又讯: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下发通知, 要求5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规定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自查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段时期以来,化妆品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规定,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要完善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的管理,充分发挥化妆品备案资料的作用,对于备案产品中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要及时公布。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立即对此项工作组织自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部分省(区、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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