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关注年内直销立法出台
http://www.sina.net 2003年2月9日 国际商报
直销立法政策破冰
商务部官员2月9日在京透露,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促进在华的中外直销公司共同发展。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中国贸促会举行的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说,上世纪90年代,由于中国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直销方式的缺陷被利用,产生了大量欺诈现象。他说,自从1998年中国全面禁止传销以来,经国家批准转型的10家在华外资直销企业大部分已经转型,业绩开始恢复并有所提高。
他说,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规范、促进直销业的发展,中国将在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各种形式变相传销的同时,加快直销立法进程。
先为外资放行
这一次,外资们要到了他们想要的。据了解,《设立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但是这项工作的主持者并不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而是商务部外国投资司。
此外,为保障外商投资直销业能健康持续发展,制订外商投资直销业规章时,会与现已出台的规范外商投资直销业的规定相配套,如坚持店铺加雇佣推销员的直销模式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加上国际上通行的管理直销公司的做法,如保证金制度、冷静期、退货和退出制度等。
在国内国际做法相结合的同时,规章中还将明确以企业的具体行为来判断是金字塔诈骗还是正当直销。对于界定为金字塔诈骗的欺诈行为,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共有价值850亿美元的直销市场,而中国还几乎是块处女地。有评论认为,东方文化所特有的讲究人际关系的特点,使之成为直销的天然土壤,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一个更直接的例子来自玫琳凯,玫琳凯从1998年进入中国,自2001年开始赢利,目前已经占有中国化妆品市场7-8%的市场分额。
雅芳公司对立法一事欢欣鼓舞:“积极支持直销立法,相信政府将开放直销市场。雅芳非常欢迎中国政府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
而侯力威已经代表安利在北京和上海分别召开记者见面会,他说,这是中国政府关于入世承诺中直销立法部分第一次最明确的表态,表明了中国将以更加积极、透明的态度规范直销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侯力威说,“应中国商务部官员的要求,我回国后还要整理一份安利等公司对直销立法的意见书。我希望在中国直销立法取得实质进展后,直销市场的各方能够达到共赢。”
现状之迷惑
根据国际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Direct Selling)指的是人对人的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服务,并不通过固定零售店铺销售的销售方式。
在即将到来的直销立法前,中国从没有对直销有过明确的定义。
只有在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中对传销有过如下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而中国最早允许国外传销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早在1992年。
但是《传销管理办法》并没能防止传销企业脱离依法发展的轨道,传销一度成为谋取非法暴利的工具。到1996年-1997年,国内的传销业遍地开花,老鼠会泛滥,出现了危害稳定事件,传销业失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传销企业进入严冬。
于是,处于被禁之列企业的出路便成了问题。他们是: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娜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外资企业。
1998年6月18日,国家禁止传销整整两个月之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促使以上10家企业转型经营。也就是说,从那时起,中国市场上就应该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直销或者传销企业,这些企业也开始向靠传统销售方式转型。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此后,还相继有一些关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通知、意见或者规定出台。
进入2004年,WTO承诺的时间压力日近,《直销法》在年内将出台,这无疑为外资们带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