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入罪直销企业亟需自律 直销法缺位存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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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三年之后,我国对于传销的打击力度再次升级。在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首次出现了“传销罪”的字眼。虽然直销业业内人士肯定传销入罪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但由于相关的直销法律仍然缺位,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仍存在盲区。
传销罪最高判7年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涉及人员及金额均十分庞大的传销案就不断被曝光,仅在2007年查处的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达到上百亿元。而据初步测算,目前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逾千亿元的民间资金被吸纳其中。
针对危害巨大的传销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新草案首次提出了“传销罪”概念,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还有参与刑法草案讨论的委员提出,不仅要处理传销的组织领导者,也应当认定积极参加者,即扩大打击范围。
有法律界人士介绍,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直销法缺位存盲点
据记者了解,此次草案中规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但目前我国仅在2005年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下称《禁传》)和《直销管理条例》。
对此,全国人大的陈斯喜、王万宾委员就表示,根据《立法法》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要慎重考虑。直销专家王万军也对记者表示同样的质疑,在《直销法》的缺位的情况下,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疑问。“而且,此次草案中还提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可加重处罚,但如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在使用自由裁断权的时候就存在盲区。”
直销企业不愿谈
记者就此问题致电了几位直销企业高管,除了表示此举将对“拉人头”的非法传销形成更大威慑外,几位高管并不愿意多谈。
不过,有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在《禁传》中规定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这几种现象在国内直销业界并未绝迹,此前遭查处以后只是罚款了事,现在则可能被判刑。”该人士分析说,“而且这次定罪的主要是针对‘传销组织领导者’,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也是一个问题。公司老板肯定跑不了,但现在直销业中职业经理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是否会因为公司存在传销问题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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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与传销区别:一、有无入门费。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三、产品是否在市场上销售。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