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或将面临200万以下罚款 曾签署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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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涉嫌传销一事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而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雅芳的行为定性为传销,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还规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雅芳被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公司20多天前还曾在广东与其他5家直销企业共同签署《广东省直销行业自律公约》,表示不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开展行业自律。
签署《自律公约》的企业表示坚决杜绝《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行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同时约定,各企业应约束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经营行为,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销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当天,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地工商部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合作会议也在广州召开,6家直销企业还约定,将共同立案查处跨省传销活动,联合打击跨省大规模传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