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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典型案例 >> e-gold公司特大非法经营案8名被告人已被判刑

e-gold公司特大非法经营案8名被告人已被判刑

2009-05-15 12:11:13  作者:刘春芳 陶炜 陈鹏  来源:新华网内蒙频道  点击:
关键字:e-gold 非法经营 被告 判刑

    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人透露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安部督办e-gold公司特大非法经营案的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籍被告人杨晓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该案新加坡籍被告人王辉明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处
驱逐出境;判处杨通琼、杨晓薇等7名中国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2006年12月1日,扎兰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向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反映:11月12日,自称是美国美通银行网络员的辽宁籍人杨晓薇、宋嫔从深圳市来到扎兰屯市,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许诺以200美元或1700元人民币为底限进行投资,回报率为每日1.2%,已有40余人加入网络存款活动,被骗金额达几百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3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始立案侦查这起特大非法经营案。2007年2月9日和3月13日,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公安部先后将此案列为公安厅、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从2006年12月29日至2008年11月20日期间,在公安部经侦局、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指导下,在广东、辽宁、河北、广西、北京、贵州等地警方的密切配合下,呼伦贝尔市经侦支队相继抓获了涉及此案的54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掉了以“e-gold公司中国第一人”王辉明为首的传销团伙。

    经查,自2006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辉明等人以互联网为犯罪载体,传销e-gold公司电子货币,发展传销人员40多万人,非法经营金额达11.6亿元。

    新闻链接:e-gold公司以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推广所谓的“投资理财方案”,即种金活动,其实质是通过该公司互联网以招收会员方式进行传销。在传销过程中,e-gold公司通过银行卡返利,不给传销人员退还投资的本金,传销人员只能通过其他办法将本金卖给别人。当传销人员或投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后,e-gold公司即宣告项目失败或让传销人员重新选择其他投资项目,使传销人员血本无归。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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