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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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至30日,襄城区有关部门在集中打击处理传销活动专项行动中,在襄城张公祠附近一民房内查获正在上课的50余名非法传销人员。经查,这伙传销人员从2008年10月陆续来樊,经听课“洗脑”,每人交纳了2800元购买一种保健化妆品,并积极发展下线。传销人员龚某、王某、曾某每人发展下线20人以上,被升为C级领导。目前3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认为,龚某等3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