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人员持刀抢劫传销申购款“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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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刚、刘帮红、石长林、赵士强误入传销组织,被骗走了30多万元。为追回损失,他们选择了极端方式“黑吃黑”———持刀抢劫传销组织人员收到的14万元申购款,并威逼对方说出传销头目下落。四人落网后,被起诉至良庆区法院。昨日,良庆区法院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
为讨回受骗款决定“黑吃黑”
2007年,张富刚、刘帮红等人误入传销组织,被骗去申购款30多万元。他们报了警,但苦于没有证据,警方无能为力。想到30多万元巨款,他们决定要“黑吃黑”抢劫传销申购款,并想办法逼出传销组织头目好报复。
2007年12月28日13时,张富刚、刘帮红及范立卫、李强、青华(后三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南宁市大沙田光明街一带,伺机抢劫传销组织人员收取的申购款。范立卫负责观察传销组织人员的动向。
当王多主驾驶一辆黑色小车搭载彭艳红等传销组织人员路过光明街时,李强驾驶面包车强行将小车拦住。张富刚、刘帮红和青华则持砍刀砸烂小车玻璃,抢走王多主等人带着的申购款14万元。逃离现场后,五人潜逃回了老家。
2008年4月24日6时,张富刚、刘帮红与石长林、赵士强等人来到南宁市大沙田金象三区天祥街,持刀逼迫传销组织人员田虎成、王进德等人说出传销组织头目的电话号码。田虎成表示不满,即被四人用刀、砖头殴打以致轻伤。
当日下午16时许,四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2月26日,公诉机关依法向良庆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富刚、刘帮红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指控石长林、赵士强故意伤害罪。2009年3月19日,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焦点钱是受害人自己丢出来的?
张富刚辩称,他去找王多主是为了问他要申购单,以证明自己已将钱交给传销组织购买份额的事实。虽然他当天用刀砍了玻璃,但那是王多主想要逃跑,为了不让其逃跑才出手的。他们准备刀,是因为以前向传销头目索要申购单时,传销头目曾用枪或者指使他人对他们进行威胁,为了自卫才准备武器。而钱是王多主等人见他们手上有刀,为了保命,自己从车上丢出来的。钱当时装在一个袋子里,丢出来时他们根本不知道是钱,更谈不上抢。
张富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所拿到的钱是传销组织骗他人的,本是不义之财。另外,田虎成的行为本来也有过错。
经查,张富刚伙同刘帮红等人抢劫他人的财物,事前有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并抢得人民币140000多元。当天一起参与抢劫的范立卫、李强作证说,他们早就商量过要去抢申购款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虽然所抢财物是传销组织的申购款,但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田虎成是在遭到不法侵犯表示不满时,被殴打致伤,其本身没有过错。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有罪供述是否受刑讯逼供?
刘帮红则辩称,自己是2008年春节后才来到南宁的,此前根本不认识张富刚,更不可能参与抢劫。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被逼的,而且自己不认识字,公安人员也没有读给他听,就叫他在笔录上签字了。
经查,刘帮红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是2008年春节后才来南宁的。张富刚及范立卫、李强和王多主等人均指出,刘帮红参与了抢劫。证言与刘帮红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极端方法“维权”付出惨重代价
昨日,这起案件审理完毕。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张富刚与刘帮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石长林与赵士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四名被告均是传销受害者,他们知道受骗后能马上报警,这是好的。但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起诉,为了收集证据、为了追回钱,他们使用了极端的方法,跟踪抢劫殴打他人,致使自己成为了被告人。
传销组织靠花言巧语骗取他人的钱财,作案方式就隐蔽,不轻易给他人抓到把柄,大老板则在幕后收取利益。提醒受骗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