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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为传销提供场所,可罚款50万元

为传销提供场所,可罚款50万元

2009-03-18 14:05:56  作者:钱村  来源:荆楚网  点击:
关键字:传销 提供场所 罚款

     昨日,潜江全面启动集中打击传销行动。该市相关负责人称,凡为传销提供场所、住宿等便利条件,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据介绍,近段时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困难相对突出,传销组织借机扩张,他们以招工等名义,诱骗和强迫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参与传销。

  传销抬头,潜江市特此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宗光为组长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全市共设立12个打击传销活动专班。昨日起,将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顿传销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地、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否则工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潜江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称,近期将配合公安部门,对酒店、宾馆、招待所、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等容易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重点部位展开清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处。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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