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者租房安家 房东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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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为传销者提供活动场所,房主该不该受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所作的责令房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洛阳市老城区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一单元房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李某等9人聚集于该房内居住、授课和诱骗他人参与“人际网络”和“露娜卡诗”化妆品传销,老城工商分局经调查认定李某存在传销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随后,老城工商分局又以该房房东贺某涉嫌为李某等传销提供培训场所为由对贺某进行立案调查。贺某将房子租给了传销人员供其居住和培训传销人员,就是为传销行为提供了场所,工商部门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2008年1月4日,老城工商分局对贺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贺某不服处罚决定,于今年4月向老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老城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老城工商分局对原告何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履行了告知等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故法院维持了老城工商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提醒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一定不能忽视了自己应当履行的责任和相关手续,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禁止传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对房屋的出租和管理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房东因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出现违法事实,就一定会受到相应处罚。因此,房东在租房时一定要注意这些规定,千万不能“一租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