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被“慎用”,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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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对于这项旨在要求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为什么不强调“法治”而要求“慎用”呢?
按照媒体披露的说法,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关于慎用强制措施的要求,是因为当前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发生了一些什么变化呢?一是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二是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三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较多。因此,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
深层次矛盾较多,根源是不平衡。从经济犯罪方面看,就是违法犯罪的人违反法律规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经济公共安全,民众经济生活受到干扰。譬如制假贩假、合同欺诈、非法集资、恶性传销,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结果是使有关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身心受到侵害,有的甚至倾家荡产。受害人居无定所、生存难以为继,就会形成大的社会矛盾。尤其犯罪主体是企业,其侵害的对象更广、范围更大、程度更深。譬如三鹿奶粉三聚氢氨事件,给多少家庭带来了不宁静?留下了多少社会矛盾?全国648家一级奶粉代理商、800多家一级液态奶代理商受到牵连,下面还有二级、三级等更小代理商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
破解社会矛盾,法治是重要的力量。在社会失衡状态下,唯有以法治为保障,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唯有充分发挥公权的作用,才能引导社会秩序有序运转。以法治为保障,就是要依法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果对特定社会成员设定例外规定,无异于制造新的社会矛盾。而不是弱化社会矛盾。
对于执法者而言,正确适用法律,莫过于强化执法者的法治意识。如果执法机关做到了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恰当、执法结果与修补受损的社会秩序的要求相适应,能够接受民众的监督,我想,违法犯罪者必定会及时受到制裁,民众一定会拥护。显然,“执法不当”、“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的执法行为,都不是合法的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而如果要求执法者“慎用”法律措施,情形可能就是另外一番样子。“慎用”,一般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可用可不用的,不用。然而,我们讨论的话题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针对一般的行为。在这种语境下,对于具体的公安机关来说,可能更多的会不用强制措施。那么,我们设想,对违法犯罪主体不在恰当时机适用相应的法律措施,我们的执法机关还能够及时查办违法犯罪行为吗?如果不能及时查办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使违法犯罪行为逍遥法外?违法犯罪行为主体对此是否会解读为在金融危机时期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公权的“慎用”是否会引发“私权”的泛滥?如此循环,社会矛盾是否会加剧?
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是民主法治。破解社会深层次矛盾,更要依靠民主法治。一旦“法治”被慎用,后果可能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