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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媒体报道 >> 哈市林之隆公司传销还抗法 为何能如此猖狂?

哈市林之隆公司传销还抗法 为何能如此猖狂?

2008-06-08 01:28:35  作者:石在  来源:绿色分销网  点击:
关键字:林之隆 传销 抗法

近二个月来,在直销人网、东北网、直销中国网、中国直销网、Zxw114网、绿色分销网、中国直销传播网、生活报、黑龙江晨报、经济参考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都相继曝光揭发了哈市“林之隆”公司涉嫌猖狂的传销活动。然而“林之隆”公司仍然还在对抗工商执法,我们要求黑龙江省工商局等执法部门严厉查处“林之隆”公司及其后台的贪官污吏,林之隆敢如此藐视工商执法,是谁在背后支持着这么恶劣的传销案件?

尤其我们得知黑龙江晨报女记者邹呈娣报道了《“林之隆”产品推介像“老鼠会”》之后,她又突然遭到猛烈的撞击,随后被打倒在地。现场一位大娘对记者说:“姑娘,你认识那名男子吗?他怎么那么狠地踹你一脚啊?”,怎么哈尔滨市居然又发生了一起袭击记者的暴力事件!试问:哈市公众新闻权为何会遭此践踏?

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力本是我等媒体记者神圣的使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哈市记者被打不是简单的违法案件,这种暴力违法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践踏,更是对公众新闻权力的挑战;当暴力来临的时刻,我们北京的媒体不能沉默、不能无动于衷!我们声援捍卫记者的正义言行新闻权力!对实施暴力犯罪活动的凶手不法份子严惩不怠!同时追查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如果没有受到法规的严肃处理,那么下一个被践踏的就将是我们自己。

  “林之隆”公司干的为何是典型的传销行为?

 “如果你想要挣钱,每人就要首先购买一单6840元的蜂珍胶囊后,方有资格成为公司会员。3个月返还全部本金6840元、药还白吃;第9个月又返给你6840元,买的越多回报也越多”。 也就是说,公司利用9个月的时间,给购货者返回双倍的购货款!!!

“如果你们发展了下线,下线越多赚得钱也就越多”。如果会员介绍其他人加入(购货),公司将提取销货款的10%奖励给该会员(后期改为5%),以后再按销售业绩分别给予4%、6%、8%或更高比例提成,对于介绍“下线”者,公司还给予5%提成。

“林之隆”公司仅3月份就销售“蜂珍”产品3000多万元,而每瓶“蜂珍软胶囊”进货价仅30元,售价却高达228元。

香坊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永兴度假村,看到一楼室内有200余名中老年人正在听讲座。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公司工作人员拒不配合,也无法出示任何合法手续。工商部门已经两次对该公司依法进行检查,但老板始终没有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

据工商部门介绍,从今年一月份至今, “林之隆”因涉嫌传销已经被南岗工商分局、道里工商分局、香坊工商分局多次查处、取缔。

林之隆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王女士对记者说:“我们认为我们的销售方式不是一个人传一个人的销售产品,我们是为了节省广告费让老百姓受益并帮助我们宣传产品,我们不认可工商部门对我们公司的处理决定。”

看来,还得向这些顽固的传销策划者、传销组织者、和传销骨干们,再次宣讲国家的政策。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列两部条例中,我们学习到:直销绝对不是→投资理财行为。我们还从下列部分法规文件中认识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指出:要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工商总局在厦门直销会议讲话(2004.9.10):金字塔欺诈与直销有本质的区别,拉人头的金字塔欺诈基本上没有商品,如果有商品也是一种拉人的幌子,销售的部门逐渐成为一种使用者,没有真正的消费者。传销所谓的商品实际上多成为参加者交纳入盟费或者加入组织所发展批准的资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金钱维持运作,已不再是一种商业活动,它成为借传销的外衣行诈骗之实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国办55号文件指出: 十六、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摘要):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上周在上海联合召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指出:传销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仍然存在,传销发展蔓延的趋势尚未得到彻底扭转,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准确把握传销活动的新动态新特点,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量事实证明,传销活动既是经济问题,更与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密切相关。各级工商机关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这一大局和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始终牢记责任、牢记使命,进一步提高做好打击传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重拳出击,毫不手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传销发展蔓延势头。

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武和平说(摘要):一是犯罪嫌疑人趁着机会,抛出集资高回报来吸引人上当受骗。二是利益驱动,就是非法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鼓吹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使钱生钱,利滚利,比下海经商、购买股票风险小、获利大。四是以高额利息做诱饵,通过直接或者变相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例,安徽亳州有一个非法集资案,犯罪分子以养梅花鹿、开煤矿等项目为名,非法集资在一年时间达到了一千多万,还同时向职员许诺,集资额以10%返回给他们。再一种方式是采取支付高额股息、红利,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方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回报都是相当高的。要检查非法集资信息来源,提早发现苗头,把他们扼杀在萌芽状态,不使群众受骗上当。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涛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摘要)。其一是非法集资更多地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进行。还有就是以传销形式进行集资的,特征就是他是一个金字塔型的,是一个层层叠叠的、金字塔型的传销。直销是扁平化的,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直接是商家对消费者。而传销是一级对一级的,以拉人头为形式的。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

 

由此学习到:销售者在入职时的第一关口,不应该用投资购买产品来代替非法的“入门费”,也不应该规定必须先花钱充当垫底的所谓的消费者才能具备赚钱的销售者资格。

 

二、“林之隆”公司的其它行为是否得当?该不该查处?

 

黑龙江晨报邹呈娣报道:公司戒备森严,健康讲座神秘,记者遭遇跟踪

  林之隆隶属兴隆林业局,位于道里区安升街53号一处居民大院内。4月12日上午,记者费尽周折找到这家公司。门口四五名保安把守,看到陌生人,一名保安谨慎地问:“你是谁介绍来的,谁是你的业务员?”几名保安上下打量后,让记者上了一个小二楼。记者刚拿起桌上一份协议书,一名工作人员快步走来,一把将记者手中的协议书抢了过去,迅速放在桌子下面严肃地说:“产品介绍和协议书不能乱动,谁介绍你来的,你找谁要。”

主持人说:第二个月开始向购买者返还本钱。健康讲座每月开办5场,听完讲座后每场返还本金的10%,3个月后返还本金。以后每听一场讲座,购买者就会分得3.3%的红利,再过6个月就又得到一份本金。如果你们发展了下线,按照他们买产品的钱会有5%的提成给你,下线越多赚得钱也就越多。你们最好今天听完讲座就买。

   一路颠簸,所有人被拉到香坊区幸福乡莫利村富东度假村。经保安严格验证后,记者进入度假村礼堂,7扇大窗户已全部挡上了严实的窗帘。期间四五个工作人员不停地巡视,一个多小时的讲座,工作人员多次盘问记者的姓名及谁介绍来的,面对此种“礼遇”,记者准备离开。记者来到院内发现大门紧锁,

  在记者的坚持下,工作人员不情愿地打开铁门。在记者走出大门三十四米后,却发现一辆车牌为黑LB1510的面包车从度假村驶出,女副总驾车与记者保持10米左右的距离。恰好有辆出租车经过,记者便上了出租车,但面包车仍尾随其后。直到香坊区公滨路附近,记者的车才将其甩掉。

  省健康学会:“林之隆”盗用我们的名义骗人!

黑龙江省健康学会相关负责人对此声明:“林之隆”在其产品包装上印有“省健康学会指定推荐产品”字样,是盗用省健康学会的名义,欺骗中老年消费者,省健康学会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日下午,省健康学会办公室主任李峰来到报社称,省健康学会曾与黑龙江林之隆林产品公司有过协议,但和哈尔滨“林之隆”公司并没有关系。

李峰说,省健康学会从未对哈尔滨“林之隆”公司进行授权,该公司是盗用省健康学会的名义,欺骗中老年消费者。

林之隆公司合法文明吗?

兴隆林业局是国家级文明单位。但是下属林之隆公司的网站如此不严肃,文明吗?

   
   

怎么是之隆产品?怎么是变化变化坐落于?什么是专业绿经营林区?

林之隆公司在发放时兑现承诺吗?一个50多岁的男子在询问了周围几个人后气愤地说,“你们的会计说是银行的网络出现问题造成取不到返款,可我去问了,人家表示网络根本没问题;你们又说是公司的部门网络出现了问题,可为什么我们分别在工银、农行、建行都取不到返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林之隆公司的网站不应该宣传欺诈信息和涉黄内容,林之隆公司应该向他的上级负责,同时应该向社会负责,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应该接受工商执法部门的监管;也希望某些官员与林之隆公司的违法行为划清界限,拥护上周在沪召开的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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