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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媒体报道 >> 完美案被告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一审延后宣判

完美案被告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一审延后宣判

2008-06-08 01:19:06  作者:康殷  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
关键字:完美案 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

  2008年5月28日上午,廖宗明、郭廷工和张娇玲涉嫌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案经过两日庭审,昨日上午结束。上午庭审历时4小时,辩护人为三名被告做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当庭释放。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将延后宣判。

  控辩双方分别陈述了起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廖宗明、郭廷工和张娇玲三名被告也为各自进行了辩护,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完美死亡名单是否属实、廖宗明与郭廷工夫妻的资金往来是否违法等方面。

  公诉人认为,经过两日的法庭询问、举证、质证后,公诉机关起诉廖宗明、郭廷工和张娇玲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名被告的行为,给完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分别为三名被告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宣读辩护意见,表示根据各地的质监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完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三人也分别为各自进行辩护。廖宗明表示自己经营的真善美公司也在销售芦荟矿物晶,“如果我要打击完美产品,那我销售的芦荟矿物晶也会遭殃。”

  庭辩焦点

  1名单真伪

  2散布材料

  3被告关系

  4产品质量

  辩护人:3名被告行为合法合理

  辩护人认为,三名被告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郭廷工向媒体举报完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正义的行为: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阶段,发现有关完美公司的负面报道和死亡名单没有一个是被告人捏造的,是确实存在的。但本案定罪的要件是必须具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因此本案罪名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8」26号)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判定三名被告有罪,同样是不合法的。

  被告廖宗明与郭廷工夫妻没有直接联系,即使他们有联系也不存在问题,他们向媒体举报完美的质量问题,是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服用完美产品的受害人。

  经过公安机关和法庭调查,先后出事的检验报告和死亡名单当事人的证言都表明,完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危险的应该查处的产品。

  公诉人:损害商业信誉证据确凿

  公诉人认为,廖宗明、郭廷工和张娇玲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已经证据确凿:

  完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法庭上没有一个人有资格进行判断。只有国家权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相关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才有资格证明完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辩护人提出,被告向媒体散布负面报道的行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确实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交友、言论等自由,但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与权利,目前三名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完美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明显是与宪法相违背的。

  辩护人表示被告廖宗明与郭廷工之间的汇款是私人借贷,但被告的主观意向却是损害完美公司的卑劣行动。廖宗明在知道郭的行径后仍然向其提供经济援助。

  死亡名单上的当事人只是主观认为,亲友的死伤是因为服用了完美公司的产品,但在未有司法机关的鉴定报告,未经核实的名单明显属于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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