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对网络立法的重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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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了牟利,将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均属将物品发布。但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未有合理机会检查控罪所指的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物品并不淫亵,则可以免除刑责。
内地针对此类行为所规定的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364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予以治安处罚。
“对于单纯的观看、持有是不处罚的”,赵正斌告诉本报记者,内地对淫秽物品的管理,“我认为惩治力度是适当的”。
乔新生认为,在类似“艳照门”案件中,受害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观众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是非法窃取复制淫秽照片的犯罪分子和为犯罪分子传播信息提供平台的互联网络经营者。“我们需要找到真正的责任人,而不只是禁止公民通过互联网观看淫秽色情信息”。
就本罪的界定问题,一位法学专家认为,一方面要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其次,严格认定淫秽网站、网页和淫秽站点的范围;其三,要正确理解“传播”的概念。不应当将未制作、复制或刊载内容的设置链接行为类推为传播。同时他建议,由于该罪属新类型犯罪,在刑事法律未明文规定之前,不能对法律条文作扩张解释。
周汉华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每个人既是信息的获得者,也是传播者,执法时很多时候也需要跨区域甚至跨国界”,因此,它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网络立法的呼吁
不管怎样,“艳照门”关涉主角陈冠希已宣布因此事退出香港娱乐圈。“作为公众人物,当这起事件发生并扩大影响之后,他当然是受害者之一”,乔新生认为,由此值得思考的是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一名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从“艳照门”事件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内地还不够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些滞后。
他认为,应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尽快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他国的做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他建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因为目前内地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很零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健全内地隐私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还有一位地方法官认为,“艳照门”事件的发生亟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另外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告诉本报记者,他正在承担司法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研究课题,借机将于近期针对“艳照门”事件给以深层次的法律思考和探索。
而曾担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组组长的周汉华认为,该法迟迟没有出台的原因在于有关机关对网络立法的重视不够,以至于其迟迟未能列入立法计划。
据悉,已经有全国政协委员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提出了电子政务立法方面的提案。
周汉华认为,要构建一个完备的网络法律保护体系,必须涵盖五个方面:信息化基本法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权利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律;电子政务法律;信息安全相关法律等。
“‘艳照门’事件更多的反映的是信息安全的问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仅仅是这个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部分而已”,周汉华向本报记者透露,他目前一直在帮助有关部门起草《电子政务法》草案,从而推进网络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