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带来了什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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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带来了什么?(下)
悬疑八:《禁止传销条例》是否为定罪依据?
有委员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慎重考虑。
刑法修订案草案规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对于草案的这一规定,陈斯喜、王万宾委员提出:根据立法法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慎重考虑。
王万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斯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
中国目前还没有《禁止传销法律》,只有《禁止传销条例》,由国务院于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颁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 施行,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则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来定性传销罪,则可能与立法法相违背。如果不按照《禁止传销条例》来定性传销罪,则在定罪的时候又无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悬疑九:最终修改《禁止传销条例》?
如果《禁止传销条例》不把多层次计酬企业纳入到传销企业行列,许多法律问题会迎刃而解。
传销对社会的危害其实都有目共睹,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手段牟利的金字塔似的传销活动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海外国家和地区,都在严厉打击的范畴。刑法增设传销法来对这类行为实施打击,也是大势所趋,大快人心。
但由于《禁止传销条例》把多层次计酬企业也纳入到了传销企业之列,这就使直销企业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也会使修订后的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同样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如果严格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许多企业属于传销范畴,应该打击甚至判刑。但这类企业许多又获得了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即使没有获得直销牌照,也是在实实在在销售产品,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企业“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又特别巨大。到底该不该判?
如果《禁止传销条例》不把多层次计酬企业纳入到传销企业行列,许多问题会迎刃而解。
自直销立法开展以来,甚至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无论是市场还是部分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吁开放多层次计酬问题。刑法增设“传销罪”后,估计要求修改《禁止传销条例》的呼声将会越来越高。
毕竟,谁都害怕被判刑。但总不能不做直销公司,或让直销行业在中国消失吧?
http://www.chinahrd.net/zhi_sk/jt_page.asp?articleid=78518
北大法学教授呼吁开放多层次直销
http://www.vc26.com/viewnews.php/1-4-5829.html
悬疑十:中国直销何去何从?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颁布几年,但还没有出现直销企业被认定为传销的案例。这已经说明在执法过程中已经作了实际的区分,但增加了企业公关成本。
传销罪的出台,对于严厉打击以拉人头的传销诈骗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打击力度的加强,威慑力的加大,犯罪成本的巨增,将不得不使一些传销组织领导者考虑后果。因为“投入产出比”是经济生活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传销罪的出台,还有其巨大的社会意义。将传销行为上升到犯罪,并课以刑法,不但使一些组织领导者止步,并且对于公众教育起到巨大的作用,人们大多不愿参与犯罪组织,也进一步认清了传销的危害性及参与的严重性,将会使越来越少的人参与传销活动。由此中国直销市场将得到进一步净化。
市场的净化,对于直销行业来说,是件好事。市场多年的混乱,是阻碍中国直销发展的重要原因。
种种迹象表明,传销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那些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诈骗,而非针对正常的直销市场活动。如果能厘清法律概念,并在执法过程中得以区分,从长远来看,对于中国直销市场的发展将不无裨益。
但现在横梗在市场面前的,还是《禁止传销条例》。由于该条例把多层次计酬的企业纳入为传销行为,这将会使刑法中增设的“传销罪”在实际执行中遭遇尴尬。
有法律人士指出,预计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会出台,如何定罪量刑法律将会作出进一步的清晰规定。
另外,尽管《禁止传销条例》已经颁布几年,但只要规范经营,并做好法律上的规避,还没有出现直销企业被认定为传销的案例。这已经说明在执法过程中已经作了实际的区分。
但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尽管这样,但企业的公关成本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业界担心,传销罪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公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