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瑞莲直销员行为守则
直销员行为守则
直销员推销产品时,信守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直销员的所有义务。
二、 保证只在本人所属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三、 推销时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的性能,不进行虚假宣传。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含有退换货制度、直销企业设于当地提供退换货服务的服务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及直销员本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四、 推销产品的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价格一致。
五、 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强买强卖。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其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时,应该立即停止,并迅速离开消费者住所。
六、 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
七、 直销员证正面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八、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检查。
九、 直销员只能销售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批准销售的产品。
十、 如因直销员之错误或失误介绍,或其他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或因直销员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直销公司规章制度及直销员推销合同规定范围外的活动,而造成国家、本直销企业和消费者的财产和名誉受到损失的,直销员将承担相关应负责任。本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因从事本直销企业产品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直销企业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