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有责 房东被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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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记者从景德镇市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获悉,6月29日,昌江公安分局竟成派出所辖区一传销组织因限制人身自由,致人死亡案发生后,影响非常恶劣,公安、工商部门随即介入调查,并对房屋出租人胡某涉嫌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已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房主因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的重罚案件。
今年39岁的胡某居住于市童街路。经查,胡某1993年在景德镇一家瓷厂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在曙光路单位宿舍4单元购置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608室。后为方便小孩上学,他在市童街路南185号岳母家中居住。
今年4月4日,胡某来到市马鞍山的一家房屋中介组织,登记了房屋出租信息。6月5日,胡某通过该中介组织,把曙光路608室住房出租给了承租人王静丹,并在该中介组织处签订了合同,房租为200元一个月,承租人预先交纳两个月房租和100元押金。
可是,胡某没有对房屋承租者身份确认,仅仅知道王静丹等4个人居住,好像是在里村花园开店做生意的。
今年6月29日晚,湖南一名19岁少女身陷传销窝点曙光路608室,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脱身,后乘机从6楼爬出时,摔下楼致死。这起因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致入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工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证实曙光路608室这伙人员在进行传销活动,并对房屋出租人胡某涉嫌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在近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当事人胡某申辩的理由是:1、房屋是通过中介组织租出去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2、不知道承租者在搞传销。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首先,租房协议是由胡某和传销人员签订的,作为房屋的出租方,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出租人有义务审查承租人的详细情况,依法登记且经常检查房屋。
其次,《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不要求明知而承担法律责任,且当事人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本案中违反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属于相关内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能因为不知道而免责。
对于当事人胡某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昌江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胡国坚进行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接所得500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工商部门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胡某不服这个处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市工商局或昌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