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锁销售”为名敛财26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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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这个传销组织不限制下线人身自由。他们打着‘连锁销售’的旗号发展下线,而这些下线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敛财260多万元。”该传销组织7名高层日前被九江警方抓获。7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据悉,这是九江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性的传销案。
7名传销头目落网
今年5月14日,陕西省神木县人焦某、张某等3人向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他们被同乡屈某骗至九江从事传销活动,屈某已发展下线50余人。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对该传销组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初步掌握了以刘某、高某、屈某等3人的陕西神木传销体系头目在九江市发展传销的情况。
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民警刘小军介绍说,6月12日,得知3人已来到九江市后,警方研究方案部署抓捕。当日18时,民警成功将正在九江市云天宾馆612房间开会的刘某、高某、屈某、王某等7名传销头目全部抓获。
传销模式“五级三阶”
刘某,22岁,7月19日被检察机关逮捕。刘某供述,他于2007年4月开始从事传销,经其表姐夫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刘某加入后首先发展了2位堂哥为其直接下线,后又发展了几个人,变成了组织内的“领导”。
刘小军说,从多个证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这个传销组织内部分为A、B、C、D、E5个等级。该团伙实行高起点入门,即加入该团伙,需购买11份产品,支付36800元,直接成为C级(业务主任)。
刘某说,他们的C级领导每天的工作就是上课,主要内容是向新来的业务员介绍公司和产品,讲如何完成财富积累、利益如何分配,争取多发展下线,早日发财。
身为A级领导的刘某表示,他们销售的是香港某公司连锁销售的知名品牌西服和化妆品。但事实上,“所谓的产品实为一套价值500元左右的西服,购买产品没有任何凭证和发票,不管购买多少份产品也只能拿到一份产品。”刘某说,他们主要是靠公司返还的提成挣钱,级别越高分的提成就越多。
新罪名利于打击传销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在第224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传销罪”。刘小军表示,警方正是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罪名提请逮捕刘某、王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的。
刘小军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新设罪名,因此在办案运用时很慎重。刘某、王某所在的传销组织有一定层级,新人都须缴纳费用、购买商品加入,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按照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条款,其行为已涉嫌组织传销罪,因此被批准逮捕。
此前,对非法传销的打击主要依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在具体的法律运用上,基本集中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者。如果发生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才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但在实际办案中,这些罪名的认定很难。刘小军说,非法经营罪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牟利手段,并无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不同。“以往办理的传销案中,很少是以非法经营罪批捕的。”对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刘小军认为,此项罪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会更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行为。
名词解释: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