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派发“传销通缉令”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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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在街头散发的“传销通缉令”。
“打击非法传销,人人有责……”近日,在南宁市五象广场、金洲路附近有人散发打击非法传销的“通缉令”,“通缉令”上写有非法传销组织领导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以及头像,还附有举报联系人电话。市民对此看法各异,有的对这种做法表示赞同;有的认为此举欠妥,建议知情人向公安或工商部门举报,通过正确途径处理。而律师表示,“通缉令”陈述的传销事实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如此大张旗鼓地派发载有个人信息的传单,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
6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南宁市金州路到五象广场的人行道上,一名学生模样的小伙子手捧一叠“寻人启示”不停地散发给过往行人。记者途经此地时,也成了小伙子派发的对象。
记者发现,启示上写着:“我表妹戚某某,2008年春节前在网上认识了王某(男,35岁,杭州人),王某自称在南宁经商。不久,两人网恋了,表妹辞职来到南宁,得知王某是一个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后经该组织洗脑,表妹陷入“鼠窝”不能自拔,从2008年5月至今,她诱骗数十名亲朋好友到南宁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传单上还罗列了许多“传销骨干”的个人信息,并提醒人们认清传销黑幕,谨防上当。
“我已经在这附近散发了1000多份传单”,这名小伙子告诉记者,当天他和5名“同事”受雇在市内交通要道派发此类传单。记者追问传单来历时,小伙子说,他们是外地来邕的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现受聘于南宁一家俱乐部。当天的工作任务是在市内交通要道向过往行人散发传单,工资30元/天,必须发完1000张,才能领得薪水。“我们只管发资料,不问资料的来历。”小伙子说。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小伙子受聘的俱乐部。一名许姓工作人员说,发放资料主要给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他们所发资料由当事人委托,内容由当事人自己定,俱乐部不收当事人的任何费用,但是发资料人员的劳务费由当事人支付,每发1000张资料给30元的劳务费。
面对街头出现的“传销寻人启示”,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他们看法各异。
在五象广场散步的王先生看到传单后,十分赞同这种方式,他说,这样可以警示更多的人远离非法传销,以免害人害己。
在南宁市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麻先生则指出,传单上“非法传销组织的领导者”该由谁来认定?是传单策划制作者还是有关部门?况且,将他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犹如“通缉令”,此举欠妥。正确的做法是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传销线索,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市民令小姐说,传单上有“投入50800元回报780万元”等内容,该内容有诱惑力和煽动性,有散发非法广告的嫌疑。
当街散发“传销通缉令”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金狮律师事务所章坚律师说,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任何自由都附带着责任,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文中“嫌疑人”尚未经司法机构最终确认是非法传销组织领导,案件没有最终结果。此时大范围地派发此类传单,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害,而且雇用学生发布未经过法律确认的信息,侵权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