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判决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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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福田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深圳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起诉并成功获判的案件。
去年5月以来,被告人范某某以提供“澳门电讯网络电话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金牌代理、铂金代理、钻石代理以及代理商和专卖店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了290余名下线,致使多人被骗。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新增之一规定,被告人范某某是传销组织中最高级别的钻石级,身份为专卖店,又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授课,层级较高,并非普通的传销人员,而是起到了组织、领导的作用,因此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一审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