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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加盟”传销4个月敛财700万

“加盟”传销4个月敛财700万

2009-05-08 10:32:05  作者:邓辉  来源:长江商报  点击:
关键字:加盟 传销 敛财

      以高回报为诱饵,拉拢他人参与并收取加盟费,4个月狂赚700万元,公司老总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加盟为饵 4个月敛财700万

  经审理查明,武汉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均为实物出资),其法人代表为李某,公司租在汉口宝丰一路某写字楼。
  2005年7月,王某受聘在该公司负责行政工作。2007年5月,女子孙某出资20万成为该公司股东,担任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营运。同年7月,孙某听说武汉凯翔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后因传销被查,主要人员已被判刑)的营销方式很好,便和王某、李某等人到该公司考察,明知该公司的营销方式存在风险,且自己公司无直销许可证,孙某等决定采取销售入股返利的营销模式销售保健品。
  同年8月,该公司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加盟金,即可设立“纳百川专营店”,加盟金折算成等额保健产品,公司按专营店销售额的10%给予返利……至同年11月底,该公司的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

  拖亲友下水 副总被判2年半

  在经营过程中,孙某主要负责发展客户,2007年8月至11月间,孙某共介绍其亲属、朋友等9人向公司购买产品,经营额达20余万元。王某对外以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与客户签订授权专营店合同,代收部分货款和加盟金。
  同年11月29日,李某携款潜逃,随后,孙某、王某落网。
  法庭上,孙某辩解,公司的销售模式不是传销。经查,该公司的经营行为经工商部门认定为非法传销,而王某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帮助公司进行非法传销,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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