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传销 个体户领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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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记者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个体经营者王某利用网上“易购币”(E—GOLD)投资返利传销活动案,近日在该院审结,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王某于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以美国电子黄金投资理财的名义发展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兑换“易购币”投资,每投规定数额的人民币,便成为“易购币”的会员,可取得约定的返利,介绍他人进行投资的,可获得约定的介绍奖金和所发展的投资人的对等奖金。王某先后发展了高某、刘某等人参加“易购币”的投资,通过下线人又介绍他人的方式,逐级进行投资交易,投资人将所投现金直接交给王某或存入其在银行的账户中,收取投资款后,王某又将部分作为下线的提成、返利,直接交付给下线,大部分经银行或网上银行汇到上线,购买“易购币”虚拟电子货币,非法经营额达2447824.5元。2007年1月22日,“易购币”网站关闭,致使大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无法收回。
甘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非法经营时间较短,其本人也是受害人之一,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