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给传销者 房东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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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都匀市工商部门获悉,日前,当地工商部门对一出租房屋给传销者所用的房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罚款20万元。据悉,这是都匀市自打击非法传销以来对出租屋房东开出的最高额罚单。
据介绍,日前的一次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中,都匀市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执法组在都匀市某大厦七楼端掉一传销窝点,当场抓获涉嫌传销人员15人,并抓获该传销组织头目杨绍惠。据悉,在查办此非法传销案的同时,工商部门从加强出租屋管理入手,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为传销组织提供培训场所为由对出租屋主马某进行立案调查。
在历时九天的调查后,执法人员确定房主马某将名下的某大厦七楼B28室出租给传销人员杨绍惠等人,并被杨绍惠将其作为传销活动及培训场所,随即依法对马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00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日前,当天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马某时,马某当场要求举行听证。对此,工商部门表示将择日依法组织听证。
国务院第444号令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