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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志愿反传销 >> 中国反传销协会章程(草案)

中国反传销协会章程(草案) (1)

2009-01-12 16:51:55  作者:  来源:中国反传销协  点击:
关键字:反传销 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反传销协会

英文名称是:China Anti-Pyramid Association

缩写为:CAPA

协会网站:www. fcx114.c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属民间组织,由有志于反传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暂时不具有法律义务,等待政府主管社团登记的机关部门核准审批。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领导,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传销这一经济邪教的、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预防传销。宣传反传销知识,帮助上当受骗者,揭露传销骗局本质,构筑和谐社会。

第四条 声明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接受党和国家的领导。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和会员的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住所:

1)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积极开展与传销组织的斗争。

二、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形式的反传销宣传活动,公布各类传销组织的活动现状与动向,剖析传销组织的本质和危害。

三、举办反传销的报告、讲座、展览,出版反传销的杂志和书籍,提高公众对传销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四、针对各类传销活动情况做出分析,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或建议。

五、加强与国际社会同类合法民间协会的联系与交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与交流活动。

六、接受传销受害者家属或传销受害者求助,派遣专职救助人员前往救助。

七、承接有关协会和部门与个人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成员分为:工作人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围志愿者。

    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在协会下属部门专职处理协会工作的人员。

    二、个人会员:定期捐助的志愿者,享有协会志愿者的一切权利,并负有相关的义务。

三、团体会员:各地反传销志愿者协会、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外围志愿者:没有定期捐助但是愿意参与反传销宣传工作的。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传销危害有着本质的认识;

    (四)能坚持反传销工作;

    (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的公民。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二)经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三)定期捐助;

    (四)由组织管理部门分配给会员编号;

    (五)由协会发放中国反传销协会注册会员服务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工作,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会员间的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协会工作人员搞好各项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定期对协会进行捐助。

第十二条:申请退会应向组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管理部受理后,通报执行委员会批准。申请退会的会员需要交回协会发放的身份证明证件和一切证明为协会会员的标志,纪念品不在内。一年不定期捐助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协会相关规定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经批准,即失去协会成员资格及本协会赋予的所有权利,将在协会所有的平台通报。

各部门成员补充说明:

各部门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各部门成员是会员的,享受会员的一切权利。不是会员的部门成员享受协会的部分权力(参照章程第三章第十条的134 5条),并获得协会下发的部门人员身份证明卡与协会标志(制作费用自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必须是会员)各部门成员要认真学习,工作负责。时刻牢记协会的24字精神(耐心耐劳 自立自强 博学博爱奋斗奋进 细致细心 慎言慎行),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反传销公益事业做出贡献。在没有能力或者环境不允许的情况下离开反传的部门成员必须向上级负责人说明情况(常务及候补委员和正副部长需获得监督执行委员会同意)之后方能离开。

 

第四章 协会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全国会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当本协会会员人数发展较多,不便举行全国会员大会时,可按一定程序选出会员代表,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替代全国会员大会。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监督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监督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是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和候补委员会组成。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核准组织管理部关于协会会员与的吸收或除名的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与专职工作人员的审核;

七、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监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需经到常务委员会委员2/3、候补委员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监督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聘请若干社会各界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委员。荣誉委员接受监督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监督执行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须有7名以上常务委员与14名候补委员方能成立。

第二十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反传销界、直销界、新闻界等相关各界具有较高的名望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年。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卸任或者换届的,必须召开紧急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辞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与监督执行委员会会议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处理协会重要事务,负责协会的总体规划和命令的发布,重大事件的审批工作,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提名会长助理,由监督执行委员会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五、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

二、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直属构成部门:

(一)监督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9人候补委员会27人(会长1名 常务副会长1名 副会长1名)

(二)组织管理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

(三)网站管理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

(四)救助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

(五)外联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

(六)宣传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

(七)咨询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

(八)监督执行委会各省分会:本协会将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中国反传销协会分支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具有领导权,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由各省会员与志愿者申请成立,在协会执行委员会核准监督指导下建立)。

(九)各省分会下属各部门:(比同直属部门结构,上报至协会监督执行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补充说明:

会长:负责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加强对外联络,拓展公关业务,负责协会组织系统及工作职责研讨和修订。

副会长:协助支持会长的工作,负责协会的日常的工作的执行,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沟通内外联系,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落实协会规章制度,,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 监督 管理审批协会所有工作(正副会长必须由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担任)

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监督直属部门工作并提交会员对协会的建设性建议(由各省分会选举提交,再由每名常务委员推荐两名,剩下9名从各部门选举并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直属部门部长:管理开展本部门工作(委员提名并提交个人资料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直属部门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本部门工作(由部长提名并提交个人资料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直属部门干事:协助正副部长开展本部门工作(由正副部长提名并提交个人资料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监督执行委员会各省分会委员:监督管理本省各部门的工作与议案提交(由各省会员选举并经协会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各省分会下属各部门:(比同直属部门,并向直属的本部门负责)。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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