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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6年以来办理传销相关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2007-09-09 23:26:00  作者:邱福广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  点击:
关键字:2006 传销 犯罪案件 调查分析
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
对2006年以来办理传销相关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近年来,因传销引发的犯罪数量骤然增多,且社会危害愈来愈大,已经成为我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治安现实。200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传销案及因传销引发的刑事案件共29件67人,其中涉嫌非法经营罪7件28人,绑架罪4件15人,抢劫6件9人,盗窃7件8人,非法拘禁5件7人,这些案件已分别占到同期受理刑事案件411件631人的7 %和11%。本文结合我院2006年以来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统计的数据,对司法实践中与传销相关的犯罪作一分析,以期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良策。
 
     一、与传销相关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统计数据分析,与传销有关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涉案人员复杂。根据调查,涉案人员全部来自外省,其中以四川、重庆、江西、贵州等经济相对落后省份的农村居多。同时,涉案人员的年龄、文化结构、性别、职业呈复杂多样性,上至五十岁老妇下至二十出头的青年男女均有,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小学文化,以农民、无业人员、下岗职工居多。
 
     2、传销网络结构呈“倒树状”,家族式成员涉案多。由于传销是以“拉人头”的发展方式晋升级别和获取工资、提成,故传销人员常以“杀亲杀熟”的手法,以用工招聘、做生意、直销等名义,将自已的亲朋好友从异地欺骗到贵港,然后进行集中听课、个别劝说等方式进行“洗脑”,拉拢加入传销组织,上线发展下线,一层一层欺骗拉拢人们参与,使整个传销组织的发展呈“倒树状”形状。如被告人刘太顺等8人非法经经营一案,被告人冉茂琼轻信其亲戚米春秀的鼓动来贵港搞传销,在69800元申购费被骗后,为赚到拉人头费,又拉其儿子谢峰加入,谢峰又发展大量下线人员,案发后,母子均身陷牢房。
 
      3.因传销引发的犯罪多以盗窃、抢夺、抢劫、非法拘禁、绑架等侵财侵权案件出现。不少非法传销人员由于轻信上线的许诺,投巨款申购传销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发现上当后,为了追回申购款或找回回家的路费或生活所迫,往往采取非法拘禁上线人员或其家属的方式索要钱财。如被告人陈宗武、廖波、钟守宾、林平等四人非法拘禁一案,传销人员陈宗武被老乡骗到贵港搞传销,花了69800元申购21份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发现被上线人员欺骗后,遂产生找上线人员要回申购款的念头,随后纠集廖波、钟守宾、林平等人在贵港国际大酒店附近将上完传销课的经理袁某强行带到租用屋内拘禁,让袁说出上线老总的下落,索要赎金,限制袁某的人身自由。
 
     4. 因传销引发共同犯罪、团伙实施暴力犯罪多。在这些犯罪案件中,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打击非法传销组织中,往往可以打掉一个组织体系的一部分人员,多则几十人少则七八人。同时,传销人员在贵港从事传销活动时也往往是众多同乡和亲属租住在一起,当钱财被骗意识到上当时想讨回损失的共同犯意加之能够相互商量、相互壮胆,使非法传销人员极易形成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给打击带来一定的难度。如黄相、何中位抢劫一案,黄相、何中位在贵港搞非法传销活动入不敷出,无钱花销而起共同抢劫恶念。2007年3月10日晚上10时许,他们窜入贵港市某商店持刀威胁女店员给钱,遭女店员反抗,二人遂用刀将女店员捅死,劫走店内的现金和诺基亚手机一台。
 
      5、涉案人员为初犯、偶犯多。这种特点在传销案本身较为突出,特别是在传销组织网络的中下线人员,他们为了获得工资、提成不惜以欺骗手段拉亲朋好友加入,而相对于其上线人员来说其本身又是受害者,具有双重身份。案发后,悔罪表现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迭。此外,因传销引发的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中还往往具有临时产生犯意或激愤产生犯意,具有临时性、冲动性。如卢爱梅非法经营一案,卢从广东来到贵港,花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几个下线人员就被抓获,庭审中对自己和发展下线人员加入致使几十万的申购款无法追回、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后悔不已。
 
      6、传销人员成为被侵害对象多。由于传销人员均来自外地,在贵港人生地不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再加上本身从事的是非法的活动,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懂得自我保护。如被告人谭承才等六人专以传销人员为对象进行抢劫,六被告人在摸清传销人员早晨5点左右上“早课”的活动规律后,在2006年4月至5月间窜到市区建设路、凤凰街传销人员活动频繁路段疯狂抢劫六起,砍死一人,砍伤四人,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16800多元。
 
     二、办理与传销相关犯罪案件难点
 
     基于上述现状,在办理该类犯罪案件中出现“五难”。
 
     1、收集、调取、固定证据难。对于传销涉嫌非法经营一类案件,由于下线人员在缴纳“申购款”后都未取得申购凭证,且由于人员众多,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调查取证困难,查处一处传销活动,当场查获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要逐人调查取证,需耗费大量的警力,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认定涉嫌非法传销的数额、获利情况,收集、归类、固定相关证据相当困难。传销组织复杂,抓获的多是下线人员,上线或经理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故传销链条被截断。如杨大猛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因只抓到杨大猛一人,上下线人员及数额等无法认定,致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经审查后,只能作存疑不诉处理。此外,由于涉案人员多为外地人员,流动性大,对涉嫌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来说,嫌疑人作案往往马上离开贵港流窜到外地,难以一网打尽,如唐刚非法拘禁一案,犯罪嫌疑人唐刚等四名四川籍传销人员为索回传销款,将一上线人员拘押十多天索要赎金,当警方介入该案时,其它三名涉案人员逃之夭夭,给该案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
 
     2、抓获传销头目和同案犯难。由于传销组织章程的明确规定,传销头目不亲自到申购会现场,身居南宁、柳州等地,遥控指挥,抓获查处的传销申购会的主要头目大多为四、五级人员,一旦案发,无法抓获传销头目,难以达到打击的目的。此外,由于传销人员往往在开申购会才集中,平时都是分散在出租屋内,即使查到了很多一部分也不承认是传销人员。这些人员不能到案,给案件的定性、证据认定上都带来极大的不利。另外,在传销引发的其他刑事案件的同案犯到处流窜,提取需要的相关证据难。如陈金华、黄惠时、黄惠展等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由于三人是在参加申购会交款准备加入时被警方抓获,而收钱的上线经理等头目则逃之夭夭,甚至更高级别的头目则在南宁电话遥控开申购会,给三嫌疑人的行为定性、认定数额等带来困难。
 
      3、追缴赃款难。传销人员举办“申购会”时,上线人员收得申购款后,立即将非法所得通过银行或提现金转移,而在给下线人员发放工资、提成时则分时分级别来分发,使在追缴非法所得上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如被告人蒋思政等人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蒋思政是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开申购会收款时并不在现场,而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传销款打入其个人帐号,到案发时,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帐单发现其帐户往来款项有365万多元,而公安机关只从该帐号上冻结27万多元,大部分赃款被其转移。
 
      4、认定数额难。一个是传销体系中,如何认定传销人员参与非法经营的数额,如何计算获利。尽管传销组织章程中有详细的提成计算方法,但由于取证困难等因素,往往造成计算经营数额、获利情况的困难。且呈“树枝状”的传销结构的特点,使数十甚至数百名传销人员的经营数据更难认定,不得不采用概然性的方法就低认定其犯罪数额。如被告人李才勇等六人非法经营一案中,公安机关抓获的都是传销组织中的高级业务员和业务经理,而他们的所有下线人员一个未能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仅凭从被告人身处缴获的传销网络图推算出各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数额有2千多万、获利有400多万,审查起诉期间各被告人对该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认为实际不当中并没有那么多,那些网络图中的下线人员有相当部分是虚构的,给该案认定各被告人的涉嫌非法经营和获利的数额提出个难题。
 
      5、适用法律难。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并定罪处罚呢?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传销或变相传销作为非法经营活动的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
 
      三、对策
 
      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及在处理中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打击非法传销、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1、加强立法工作。在刑法或其他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中增加规范传销行为的具体条文,对“非法经营所获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的做出具体司法解释,也可以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增加传销罪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传销行为的定性、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确定法律依据,如对传销的非法营业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进行详细的规范,以给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提供法律保障,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 
 
      2、加强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充分利用贵港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同时,宣传执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取得的成果,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从而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传销活动,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
 
      3、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的作用。传销人员涌进我市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传经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合在一起出租房、宾馆饭店里,他们的流动具有一定规律性、时间性,这就要求辖区公安机关除了要加强在社区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将传销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4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对构成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涉案人员既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惩罚适当,教育为辅。
 
      5、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起一套长效的预警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作为打击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打击与传销相关犯罪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分析研究打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打击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长效机制。(邱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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