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首例"连锁销售"传销行政诉讼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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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而拒不承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并提起诉讼。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人冯广兴所谓的“连锁销售”被确认为传销活动。这是百色首例“连锁销售”传销行政诉讼案。
2007年5月初,已另案处理的“连锁销售”组织者李广东以建筑工程为名,请上诉人冯广兴来到百色考察,实为介绍其加入所谓的“连锁销售”活动。冯广兴到百色后,在李广东的带领下,多次参加“连锁销售”活动有关加入条件、发展人员、等级划分、奖金提成、投资理念等内容的业务培训。这些内容包含参加者必须认购一份价格为3800元的服装或化妆品,才能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取得资格后,要求参加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年6月初,冯广兴填写了21份“连锁销售”活动产品申购表,以第一份产品3800元的价格和余下的20份产品每份3300元的价格交纳了69800元申购款,领取了一份“连锁销售”活动化妆品,取得了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和获取报酬的资格,并成为“业务主任”级别,获取直接提成19000元。由李广东直接安排冯广兴成为邹洪琴的下线。7月,冯广兴为发展人员加入,拓展其“连锁销售”业绩,驾驶其现代牌小轿车再到百色,并以介绍加入“连销销售”活动带来劳建名、陈君庭参加由邹洪琴、李广东组织的“连销销售“学习。后来劳建名在冯广兴的居住地申购了11份传销产品,以“业务主任”的级别成为冯广兴的下线,陈君庭申购一份产品作为“实习业务员”的级别成为劳建名的直接下线。冯广兴发展劳建名应得各项补助提成5092元因未到结算之日已被百色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处尚未取得。执法人员在查处本案过程中,冯广兴轿车的后备箱有传销化妆品,并于2007年7月31日以用该车为传销提供交通工具进行扣押。百色市工商局认为冯广兴的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遂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后,依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冯广兴不服,遂向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百色市工商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对从事并介绍他人从事传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上诉人冯广兴不仅自己参与而且介绍他人参与所谓“连销销售”活动,明显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遂判决维持被告百色市工商局2007年9月10日作出的百工商罚字[2007]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上诉人冯广兴关于确认被告的扣押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冯广兴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他是被李广东骗来百色申购了21份产品,即69800元,除得到直接提成19000元外,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产品,同时汽车后备箱仅放有传销化妆品,但不是为传销提供交通工具为由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色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予以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百色市工商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