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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直销论点 >> 原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中国直销业一直很混乱

原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中国直销业一直很混乱

2007-06-02 00:00:00  作者:田润青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中国的直销业一直都非常混乱!”曾主管直销工作多年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司司长张经如是评价直销业。

  2007年5月,一个阴雨连绵的上午,记者就直销业的问题对张经进行了专访,他目前的身份是工商总局巡视员,同时还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等职务。在这样的天气里来,讨论直销问题有另一翻意味。违规打折、无照经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令曾被明令禁止的直销仍难摆脱违规的阴霾。

  在国外,直销(Direct Selling)与传销基本是一个概念。英文中也没有“传销”的对应词汇。作为经济法专家,张经告诉记者:直销是世界性的一种营销方式,是大大小小的2000多种营销方式里面的一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直销在国际商业流通体系中所占的经营额仅为1.5%左右,并非一种主流营销形态。直销在经营方式、参加人员、销售物品、联络方式、结算手段方面都与传统零售业采取了不同的规则。

合法直销必须具备的十大条件

  2003年,时任市场规范司司长的张经在其学术专著——《论现代市场体系若干问题》一书中对直销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认为现代直销业必须符合以下10个条件:

  1、 真正没有位于城乡的明显的门市部或者店摊;

  2、 从来不在任何媒体或户外做广告或二类广告;

  3、所雇用的专业推销员与本企业的关系应该是相对紧密的,而不是松散的,推销员与企业之间事先必须签订详细、准确、周全、合法的雇用合同;

  4、直销企业交给直销员去推销的商品必须是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推销时的宣传口径由企业统一书面确定,并不得有任何夸大和虚假的成分;

  5、推销员的劳务所得或者工酬的取得,应当是首先无偿的由推销员根据合同从企业领取一定数量的产品,然后根据合同在一定时限内,由企业根据推销员确已售出的产品数量,根据合同所定原则提取工酬。而绝不能事先由推销员自己垫钱买断部分产品后再另行自由销售;

  6、所推销的产品必须不是易腐易烂的物品,必须不是社会与大众生活的主流必需品,如粮、棉、交通工具等;

  7、价格公开原则,在这种主要以人交口递为信息传播和消费确认的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约束,推销员不能自行随意改变该产品的出售价格;

  8、企业对自己派出的推销员的宣传推销区域或范围应有明确划分;

  9、直销的理性范畴界定于WTO组织所管辖的货物贸易领域之内,而不能随意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中;

  10、直销通过家庭访问等形式,在推销过程中涉及人情、亲情和血缘关系时,不得损害原来的人情、亲情和血缘原来的关系。一旦有所损害,推销员本身成为损害行为被告的同时,该雇用的企业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警惕违规直销对危害和谐社会

  张经告诉记者,国外的直销业基本都是在乡村或边远城市,主要以退休或无业人员“玩一玩”为主,不像我国的直销人员如此职业化。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对直销的适当限制政策。近十多年来,中国也将直销纳入了市场秩序整顿的重点。

  “因为直销以现款交易为主,所以能够比较容易的规避国家财政纪律,容易成为拉拢和腐蚀政府官员的一个便利渠道。”甚至有某著名直销企业老总公开放言,收买国家某部委比另外的部委容易云云。世界直销联盟的一个议题就是如何做好对各国政府的公关行为。“这实质就是研究如何充分运用不正当手段和正当手段来发展直销。”作为管理直销业多年的高级行政人员,张经认为直销业暴露出来的这种趋势值得党中央及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

  在商事规则比较严谨、社会道德比较好、不喜好靠投机取巧方式快速致富的社会里,涉及直销的行为比较少,如欧洲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直销业发达的国家除了美国,大部分都在东方国家,这些地区的人们常常以财富积累或快速积累为人生宗旨,往往不大讲究商事道德与市场规则,直销业比较容易发展起来。

  对于中国直销业业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张经解释说: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中国人在经济上拉开了差距,一些经济困顿的人梦想快速致富甚至不劳而获致富。一些直销企业正是利用人们这种浮躁的心态,宣传直销可以快速致富,从而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出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传销行为。中国的社会关系首推人情、亲情、战友、师生等人脉关系以及血缘关系,直销与传销就是利用这些关系来展开商业活动或非法活动。这种社会关系链条一旦被损害,将直接危害到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必须规范管理,对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也正是为什么中国政府目前对直销行业严厉整顿的原因。

  关于直销的价格问题,张经认为,直销价格应和店铺价格相差不多。国家允许企业做直销,意图就是让企业通过降低成,把销售价格降下来,以利于消费者。如果企业的销售价格过高,就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如果把升上去的价格再降下来,并以此来进行宣传,则违反了行政部门的价格监管。既钻了价格管理方面的空子,又侵占了传统商业领域企业的市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世界各国对直销的限制性规定

  张经曾在自己的专著《论现代市场体系若干问题》(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里,谈到过世界各国对直销的限制性规定:

  美国是直销和多层次销售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对直销行为的法律规范,一是依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多层次销售管理法》规定,禁止参加人主要通过介绍他人加入而非销售商品或服务来获得经济利益。《商业机会法》则主要限制要求参加人缴纳过高的入会费或购买产品的费用。

  加拿大《公平竞争法》第55.1条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即传销。其对金字塔销售的描述为:一个传销参与者因介绍另一个参与者加入而获得报酬,同样另一个参与者也因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得报酬,并以此类推。

  英国《公平交易法》第11条规定,多层次销售经营和参加者,其收益应当依赖于其销售真实产品的经营活动。

  法国1965年颁布的53-1090法律针对金字塔销售作出禁令。1986年6月重新修订,即89-421法律。该法律规定:禁止传销商通过介绍发展人员获得奖金。对金字塔销售发起人,处5年以下徒刑,250万法郎以下罚款。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间接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权利,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具体方法是:通过介绍加入,被介绍加入人员再介绍他人加入,第一个参加者就可以获取产品、服务、某种权利的报酬。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德国法律规定,处2年以下徒刑和罚款。

  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颁布于1978年,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定禁止无限连锁链。所谓无限连锁链是指:参加者无限增加,并依照加入顺序排列,同时后参加者以二倍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递增。先参加者从后参加者缴纳的费用中,获取利润,且利润高于其参加时所缴纳的金钱物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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