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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直销论点 >> 直销业增值税政策初探

直销业增值税政策初探

2006-12-31 00:00:00  作者:筱石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备受关注的《直销管理条例》已经于2005年12月1日起生效,这标志着中国直销市场的正式全面开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直销无疑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以笔者所在的深圳市福田区辖区内约2000户安利经销商为例,2005年上半年,国税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重点检查时发现,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安利经销商中竟有95%以上长期不申报增值税、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建账。其理由是:安利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而其只是帮安利公司代销货物;而且所销售的安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是按原价购进、原价售出,并不存在增值。因此,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虽然后来经税务部门反复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加之安利公司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广泛宣传,经销商最终接受了国税部门按照安利公司提供的销售数据对其进行的核定征收,但安利经销商增值税零申报案的发生绝非偶然,由此暴露出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造成征管困难和税源流失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直销行业本身特点带来的弊病

  1.不在固定店铺销售

  《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以下简称“443号令”)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笔者认为,不在固定店铺销售这一直销行业的最主要特点是造成税源流失的重要原因。以安利公司为例,其经销商多半是个人兼职经营,流动性很强,注册地多为临时租用地址,联系电话也经常变动。通常情况下,经销商使用电话联系或直接上门服务的方式推销产品;针对的客户往往是其亲戚、朋友、邻居、同事或通过这些人认识的个人消费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私下交易,使得税收管理没有依托,自然也就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2.现金交易多且多数不开发票

  由于直销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而且销售往往在一对一的沟通下完成,因此,几乎100%的直销都会选择现金交易。由于直销买卖之间存在大量的现金流动,且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客观上增加了税务部门统计真实销售额的困难,从而造成税源的流失。税源流失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从直销企业中流失,如非规范的直销企业有意隐瞒销售;另一种是从直销企业的经销商那里流失,这一现象即使在较为规范的直销企业中也会发生,即虽然企业销售额是真实的,但经销商却不如实申报纳税。在实际工作中,相比第一种情形而言,第二种情形更为常见。

  3.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纳税意识不强

  由于直销从业人员进入门槛很低,直销企业对其一般没有学历和从业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多数直销企业甚至规定,只要购买一定数量的直销产品,就可以成为该企业的直销员。这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主动纳税意识不强。

   (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增值税制度,对于一般类型的企业比较合理,但对于直销企业却不尽合理。因为它的销售额并非是企业全部销售的真实数字,而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返还给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以安利公司为例,安利营业代表每销售一件产品就可获得该产品定价的20%(税前)作为“顾客服务报酬”:从扣除20%后的净营业额中,还可以获得3—21%不等的佣金。另外,营业主任、经理还有“市场开拓经费”,即该主任或经理培训辅导的营业代表们销售总额的9%。由于这些奖金直接与产品销售挂钩,并涵盖在安利公司销售额之内,因此,从理论上看,直销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应该是销售额的账面数字扣除直销人员奖金或者是部分奖金以后的余额。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具体操作方式往往是由直销企业和税务部门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随着443号令的正式颁布实施,直销企业会越来越多,税法的滞后性也会越来越明显。

  这种影响还不仅仅局限于直销企业,还有成千上万从事直销的经销商队伍。增值税的实质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对于一般类型的销售商来说,由于商品进销有差价,这一计征方式当然合理。但是,对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而言,如果机械地以销项减去进项计算,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本案中经销商的“原价购进、原价售出”的观点。但实质上并非如此:一般类型的经销商主要通过将购进商品提高价格出售获取收入;而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虽然是将货物原价售出,但直销企业发给经销商的如上文所述的各种奖金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经销商进货的价格,而且大部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实质就是零售。因此,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也应视同商品零售环节缴纳增值税。对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同样没有明确说明,从而造成了部分安利经销商的误解。

  完善建议

  首先,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直销的规定。具体而言:一是要明确直销企业中销售额的确定,允许直销企业计算销项税额时在销售额中剔除正常支付给经销商的各项奖金。所谓正常支付就是要符合443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奖金比例不得超过销售额的30%、团队计酬不予扣除等。二是要明确从事直销的经销商,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增值税如何计算。如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抵扣的范围和扣除标准以及从直销企业获得的奖金如何从进项中扣除等。

  其次,根据我国直销业目前发展的状况,在多数从事直销的经销商经营规模不大且不愿意建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关于“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的规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核定税额的依据应当是经销商的销售额,这个数据可以由直销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随意核定,而且能够避免征纳双方之间的直接矛盾,更有利于税务部门征管的便利。但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直销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充分配合,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此外,由于大部分直销从业人员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目前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借助任何外部力量想要实现对其的精细化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对此,笔者认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充分利用直销企业的资源优势,通过与直销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直销企业代征税款。这样做,不仅可以实现税款的源头课征,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偷漏税;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使税务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管理,促进直销企业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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