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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直销论点 >> 直销立法的历史性突破

直销立法的历史性突破

2004-11-01 00:00:00  作者:only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市场直销业界翘首盼望的直销立法终于接近尾声了。据报道,商务部起草的《直销管理条例》已于上周达成内部一致意见,本周已送各部委征求意见,随后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禁止传销条例》第6稿讨论进展也颇为顺利。最迟今年12月11日,这两个条例将与《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一起,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直销法规体系。

 
  海内外直销业者普遍认为,中国这个“关系社会”是直销业发展的沃土,安利、玫琳凯等外资直销企业的成功也为这种观点提供了佐证:安利(中国)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1997年在中国大陆销售额就达到了15亿元;1998年才进入中国市场的玫琳凯从2001年就开始赢利,目前已经占有中国化妆品市场7%~8%的市场份额。

  随着中国直销法规正式出台日期逐步逼近,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对中国直销市场产生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据称摩根士丹利公司负责亚太投资的专家就曾亲自来华考察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环境,以便准备投资中国直销业、直销市场的评估报告,香港特区、新加坡等地的投资机构也纷纷向中国内地派驻人员。11月10日《华尔街日报》报道——《中国将颁布首部直销监管法规》,在中国已经开展了业务的如新等代表性直销企业股价当日便攀升5%。

  推进直销立法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的必要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在“分销服务”项目下的“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中国对缔约方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有鉴于此,立法规范直销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开放直销市场的必要前期准备工作。

  毋庸讳言,预备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不会让所有直销业者满意,尽管取消了要求外国直销企业“须在其他5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业务”的规定,但许多企业为之挠头的市场准入门槛并未降低,连续3年年营业额累计超过5亿元人民币、每家直销企业缴纳2000万至3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等硬指标仍然横亘在直销企业面前,相信不少有意投身直销市场的企业将在上述门槛之前折戟。要正确看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直销业的地位及其在中国社会的发展环境作出切实的评估。

  尽管直销比传统销售方式拥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等优点,但直销在商业市场上份额毕竟有限,全世界直销年营业额不过850亿美元,中国潜在直销市场规模更小。

  在这种情况下,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必然首重稳定而不是发展,偏偏直销的最突出特点就是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稳定市场秩序问题更加突出。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销售者对其所销售商品的真实价值了解多于消费者。在直销中,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一对一”的格局,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更容易诱发推销员牟取非分利益的内在冲动。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低下的现状进一步加剧了上述风险,而这种现状在可预见的未来又不可能彻底改变,因为当前的西方国家是一个发展相对成熟、稳定的国家,失信者败露的风险大,机会成本较高;中国则正在经历激烈的社会分化和变迁,失信者弄虚作假败露的几率相对低下,机会成本较低。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西方国家能够正常发展的直销到了中国便“一放就乱”,屡屡滑进金字塔式传销的陷阱,也赢得了“经济癌症”的恶名。因此,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政府不可能仅仅考虑某些企业的眼前利益而无视数量更为广大的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正当经营的企业的长远利益也只能植根于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提高直销市场准入门槛也就成为一个可取的选择。

  当然,就长远而言,直销业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行业内部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但形成这种机制非一日之功。直销市场这个不大的市场能够为一些雄心勃勃者提供“暴富”的机会,而这些企业的贪婪经常是缺乏节制的。如果能够加以适当的约束,贪婪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如果丧失约束,贪婪必将造成悲剧。

  至少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中国直销立法者必须比他们的西方同行更强调规范、监督而不是自由化。各类市场参与者们都希望立法能够更有利于自己,这种心理完全可以理解;但他们应当明白,这个世界上不仅存在“良民”,更存在众多“刁民”;立法者综合权衡之后的决策目的不是为了让“良民”吃不饱,而是为了避免“刁民”弄脏饭锅导致大家都吃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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