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安利产品造成损害 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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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的北京人王淑敏(化名),经朱月娥(化名)、詹彤(化名)介绍服用安利产品减肥。可一个多月下来,体重不减反增,最后还因此患上了肾炎。为此,王淑敏一纸诉状将朱、詹二人告上法院,索赔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计4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患病系服用产品所致,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10日,经朱月娥介绍,王淑敏与她同去安利公司购买了价值3352元的安利产品。后王淑敏依照詹彤为其出具的食谱服用安利产品。王淑敏称,因为想要快速健康减肥,她一直依照朱月娥、詹彤的要求进行饮食。结果体重不减反增,第40天的时候还出现全身酸痛、呼吸困难、大小便不通、全身浮肿等症状。因此,07年6月6日,王淑敏找到朱月娥,朱月娥送维生素B及芦荟片让她服用,并给了她5000元钱。2007年11月,因病情加剧,王淑敏到医院诊治,诊断为肾盂肾炎。
王淑敏称,当初之所以决定按照朱月娥、詹彤的介绍减肥,是因为朱济娥承诺我45天内减去40斤,并承诺每月给我介绍20个人,让我利用自己的减肥经验为她们进行健康减肥辅导,做全职教练,每人每月给我600元辅导费。而今我却因长期食用减肥非食品,导致内分泌紊乱、全身功能衰退伤及内脏,诱发肾炎。朱月娥、詹彤的行为给我造成如此大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她们赔偿我误工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营养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王淑敏提交的证据虽表明其经朱月娥、詹彤介绍服用了安利产品,及经医院诊治其患有肾盂肾炎。但王淑敏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患病系服用安利产品造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服用安利产品对其造成其他损害。故王淑敏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