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97刑法的一次全面升级
关键字:刑法修正 刑法 升级
本次《草案》对刑法的修正涉及刑法典分则第三、四、六、七、八共计五章的12种罪刑规范,内容关涉走私、危害金融、妨害税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绑架和贿赂等犯罪,其中有的是对原个罪构成要件的修改,有的则是适当调整个罪的法定刑,还有的则是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新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化即增补新罪,等等。
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应当说,本次出台的《草案》亮点颇多,其中一些亮点更是引人注目。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历来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任务之一。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草案》第7条考虑到一些地方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实际情况,在刑法典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视野。旨在有效地打击这些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防范和打击对国内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隐患的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国内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草案》第9条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故而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也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增加了本罪的危险犯。
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民生为先,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这次《草案》的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关注民生,其不少内容事关改善民生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如比较典型的是《草案》第6条,其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增加这一条合乎时宜、十分必要。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等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追究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反映社会实际需要的正确导向,值得充分肯定。
再比如,对于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商业诚信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巨大破坏,而且还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草案》第4条对此也作了积极回应,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此外,对于金融领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本次《草案》将其上升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无疑有利于规范基金、证券行业,保护基民、股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等等。
概言之,这些修正都鲜明体现了《草案》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以及对民生诉求的积极回应,体现了民意,有力地彰显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这次《草案》打破了过去刑法修正过于强调扩大犯罪圈以及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惯例,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因而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尤为值得称道的是《草案》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一面的体现,例如《草案》第3条在刑法典第201条中增设了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通过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适当缩小了偷税罪的犯罪圈,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又对偷税行为的犯罪化进行合理的限制,应当说这一修改是科学合理的。
此外,《草案》第5条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绑架案件的复杂情况,对刑法典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从轻的法定刑量刑档次,使得刑法对绑架罪这种严重犯罪的严厉惩治重中有轻、严中有宽,罪刑单位的设置更为科学,有利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绑架犯罪。这种注意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补对犯罪的合理从宽处遇的立法特色,是以往刑法修正案所罕见的,因而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综观本次《草案》对刑法的修正,不难发现,其刑事立法技术水平相比于以往刑法修正案(草案)有了显著的进步,反映出刑事立法技术渐趋成熟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首先,从《草案》的文件来看,有立法工作机关负责人关于修法的系统说明,在《草案》条文后还附有“《草案》修改条文对照表”,修法理由和修法内容十分明晰,与以往刑法修正案(草案)相比,这显然是一种进步。
其次,从《草案》的内容来看,不少条文的修改也可以反映出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以《草案》第3条为例,该条对偷税罪中的具体偷税手段用“欺骗、隐瞒”进行概括,并把“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同时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作概括化表述,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一修改不仅使得刑法规范术语的表述更为妥当和精准,而且也大大增强了刑法相应条文的适用性和针对性,裨益于司法实践,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自不待言。
综上,《草案》呈现出的上述诸多亮点,值得关注和充分肯定。《草案》增强了刑法的适用性、针对性、时代性和科学性,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