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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时政要闻 >> 专家:“传销入罪”加快直销业洗牌 盲区仍存在

专家:“传销入罪”加快直销业洗牌 盲区仍存在

2008-09-02 21:56:24  作者:李晓莉  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
关键字:传销入罪 直销业洗牌

  “现在整个行业都在关注这个事情。”中国直销界专家王万军指出。就在《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三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首次出现了“传销罪”的字眼,王万军坦言:“传销入罪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加速洗牌,但由于相关的直销法律仍然缺位,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仍存在盲区。”

 

  直销企业加快洗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而直销与传销区别:一、有无入门费;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三、产品是否在市场上销售;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逾千亿元的民间资金被吸纳其中,危害重大。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此次刑法修正案新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传销罪”概念,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业界虽然对此非常关注,但国内直销企业高管并不愿意多谈。“从现在开始,直销牌照越来越值钱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加强法律制约后,一些先前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肯定混不下去了,要么申请牌照、要么退出市场。“这也将有利于国家对直销市场的整顿。”

  “模糊地带”仍然存在

  草案出来后,不少专家均表示“还存在盲区”———

  例如,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要慎重考虑。王万军也表示,“此次草案中还提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可加重处罚,但如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在使用自由裁断权的时候就存在盲区。”

  同时,在《禁传》中规定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这几种现象在国内直销业界并未绝迹,此前遭查处以后只是罚款了事,现在则可能被判刑。”该人士分析说,“而且这次定罪的主要是针对‘传销组织领导者’,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也是一个问题。现在,直销业中职业经理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是否会因为公司存在传销问题而被定罪呢?我们都十分关注。”

  记者了解到,最近不少行业内企业纷纷向法律界请教草案解读,并对此三缄其口。 (记者 李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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