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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披露制度是否涉嫌侵权

2005-10-31 00:00:00  作者:杨凯旋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直销企业披露制度是否涉嫌侵权

    本期主持人  万  静  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部编辑

    本期嘉宾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期

嘉宾    金永生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授

    本期嘉宾    李  涛    国内资深直销政策法律专家

话题背景

  《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业内翘首以待的配套实施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于日前出台。其中《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直销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等9方面的内容。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直销企业每月需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一)保证金存缴情况。(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四)直销培训员备案。”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披露的内容有些涉及了企业的商业机密,有些也涉及到了直销员的个人隐私,而且是否切实可行值得怀疑。

  议题一

  主持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直销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员总数、名单、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等9方面的内容,有些人认为这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此您怎么看?
  金永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是针对当前中国直销市场发育及市场预期而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管措施。如果从1990年雅芳在广州陵园西路开办进入中国市场后的第一家门市部算起,直销在中国内地发展已有15年风雨起伏的历史。1998年直销在中国进入了“冰河时代”且在很大程度上被“妖魔化”了。纵观直销在中国的发展,我认为从来就没有走出以下的误区,即直销概念的误区、行业管理者的误区、从业者的误区以及消费者的误区,可见我国直销市场的发育程度极低,加上社会上的暴富心态,如果缺乏透明而有效的监管措施,直销必将在行业内造成混乱,重蹈1998年以前的覆辙。
  从国际上看,信息披露、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是公众性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没有侵犯直销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可以有效杜绝过去直销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同样也不存在侵犯直销人员个人隐私的问题。原因很简单,在任何时候,收入申报和依法纳税都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存在隐私问题。
  乔新生:应该没有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这一规定值得商榷。自从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许多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他们通过修改部门规章,逐渐地放宽了对某些行业或者某些领域的准入限制。但是,也有部分政府部门将过去的行政许可改为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备案或者信息披露程序,并以此来约束企业的竞争行为。坦率地说,加大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保护投资相对人的利益,有助于建立透明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可是如果政府部门的规范缺乏法律基础,或者政府部门的规定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那么,政府部门必须反思,这样的规定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直销员不仅数量大,流动也快,每月如此详尽的信息披露,对企业而言在执行上是个较大的难题。

  议题二

  主持人:有些人提出,《管理办法》对于直销企业的信息披露规定,是把对其的监管力度上升到和上市公司一样的高度,有扩大解释之嫌,对此您怎么看?
  李涛:从中国直销市场状况考虑,《管理办法》的这一规定并无不当。直销行业在中国的成熟与规范化程度不及股票市场,整个社会为直销行业付出的成本可能还高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由于直销经营方法,如直销经营方法说明会、产品会、培训会、口碑推销、各种资料等容易产生误传、误导,因此这一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更重要的是按照合同法的定义,直销经营方法事业说明会、产品会、培训会等应该属于“要约邀请”,根本算不上“要约”。如果直销员、消费者由此遭遇欺诈,由于不是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民法规定,是得不到保护的。所以此项规定增加了一道对直销员、消费者的保护屏障。
  金永生:在我国直销市场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认为,那种将政府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力度与上市公司相比较显得过于严厉甚至苛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世界范围看,几乎所有公众性的公司都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直销公司、上市公司和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公司均在此列。《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被看作是对《直销管理条例》的合理解释。

  议题三

  主持人:您认为对于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的信息披露程度该如何掌控在一个合理又合法的范围呢?
  金永生:对于直销这个特殊行业,在发展初期就严格规范与监管,十分必要。但关键是如何把握监管的度。
  我个人的观点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有直销企业认为有些需要披露的内容涉及自身的商业秘密时,完全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直销公司可向商务部、工商总局申请豁免。在这一点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还需要优化和修改。此外,《管理办法》在法律监管方面是合适的,但由于对直销运作的把握还不够精准,可操作性略差一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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