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投稿 | 搜索    
      
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行业动态 >>
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行业动态 >> 经济宪法第一案 安利等企业剑指行政垄断

经济宪法第一案 安利等企业剑指行政垄断

2008-11-20 23:26:00  作者:  来源:一大把网站  点击:
关键字:经济宪法 安利 行政垄断

  2005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广电子监管网,反对声不断,但并未奏效。而在去年12月,该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非凡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等九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2008年8月1日,质检总局被诉违反《反垄断法》。原告是北京4家防伪企业,他们认为该局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使后者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独家垄断的地位,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请求法院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阅读】·质检总局遭遇“反垄断第一案”

  ·北京四企业提反垄断状书称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监管背后的利益博弈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从2005年诞生一开始,就埋下了纷争的种子。一方面,其他防伪企业认为被抢了生意;另一方面,被强制要求入网的行业认为这样做增加了社会成本;且电子监管网与质检总局的利益关系也引来种种猜测。

  质检总局被诉行政垄断

  ●电子监管网收入可观

  据悉,电子监管网成立后,质检总局就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由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并收费。去年12月,质检总局又发出通知,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农资、食品、化妆品等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截至2008年6月30日24时,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按照电子监管网入网收费标准每家企业600元/年计算,这项收入就十分可观。

  ●防伪企业抵触

  电子监管网成立后,中信国检以外的其他防伪企业陷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许多防伪企业客户流失,收入下滑,中小型防伪企业则濒临倒闭或已倒闭。2005年,20多家防伪企业联名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反映这情况,并上报质检总局。

  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蒋皓对记者说:“在推行电子监管网之前,我们公司有很多客户,每年递增超过100%,但现在是每年递减30%-50%,很多客户还犹豫不决,担心质检总局强制他们加入电子监管网。”

  ●食品行业抵制

  电子监管网也遭到了食品行业的抵制。他们认为,电子监管码加重了企业的包装负担,并且对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没有实质意义。

  今年2-3月,国内几家大型啤酒企业和30多家大型食品企业强烈反对电子监管网,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双汇等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严重质疑。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在“两会”期间指出,该法规若在预包装食品中实施,将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另外,推行的必要性和技术的可行性也值得重新论证。

  【相关阅读】·中信国检去年营收627.9万港元3月起增长强劲

  ·国家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质检总局被诉涉嫌垄断:监管背后的利益格局

  给行政权力划定经济“边界”

  行政垄断之祸远甚于一般经济性垄断。因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往往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大多纠结着行政腐败的诟病。若质检总局被诉一案有明确的判罚,那么就会给行政权力确定经济领域的“边界”。

  国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像中国这样,有这么专门的一章反行政垄断。在中国,行政垄断不仅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而且削弱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部门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方,就像浙江环保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一样,发文垄断自己管辖领域中的利益,繁殖“近亲企业”,谋取部门利益。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企业的贸易自由,设定不公平的市场进入的门槛,达到排斥企业的自由竞争,“权力越界”的垄断行为可以说在现实中十分普遍。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这些“行政垄断”的问题会次第的浮出水面。和公民个体零散的微薄力量不同,那些受到行政垄断排斥的基本是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而且一般是异地企业,因此他们对于提起反垄断的法律诉讼并不犹豫,因为一旦诉讼成功,将是一个行业的胜利,这里面有具体的企业利益在驱动,不排除外地企业组成诉讼联盟进行集体诉讼。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信息已经显示出这种力量的不可小觑。

责任编辑:admin
 

0

顶一下

0

踩一下
 
 

 

版权说明:

    本网未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或已经支付稿酬的合作媒体所有。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原作者不愿意将文章在本栏目刊出,或发现有与原作不一致的偏误,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将您的版权信息添加到本文章中,或者根据您的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 尽快来电或来函与中国直销网联系。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 http://www.zhixiaowang.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页底导航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专家专栏 |  非法传销 |  直销企业 |  教育培训 |  健康美容 |  直销人才 |  直销杂志 |  资料下载 |  招聘求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