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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媒体报道 >> 规定传销犯罪乃大势所趋

规定传销犯罪乃大势所趋

2008-09-05 23:27:29  作者:王丽丽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
关键字:传销犯罪 大势所趋

  全国著名的玛雅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万人;震惊全国的301传销大案,传销人员涉及18个省市,有60多万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而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据初步测算,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吸收上千亿元的民间资金。为了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正式新增了“传销罪”。

  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鉴于此,设立“传销罪”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成,他们普遍认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同时,委员们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何晔晖委员说:“要处理组织领导者,也应当认定积极参加者,即扩大打击范围。”“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对于草案的这一规定,陈斯喜、王万宾委员提出:根据立法法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慎重考虑。对于本条款的语言表述,倪岳峰委员担心可能引起歧义,容易被人误认为对法人或者组织实施人身处罚,建议修改为“在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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