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奖金制度倍增法和我的直销合法吗?
再次回复网友独翅难飞的提问
独翅难飞你好,今天我们继续研究探讨你提出的有关直销问题。
独:不知道龙教授是否对现行的直销制度做过推演?是否利用倍增原理设计过符合真正传销精神的奖金制度?
龙:在12年前我写过一本著作《论传销》是20元一本,在第三页我写到:奖金制度的特点是:……由于我当时认识的局限性,现在看来不合适了,我也不敢再重复表述。
在12年前的广东东莞市,中国的第一场全封闭“潜能培训”、我是主讲嘉宾之一,当时台湾和东南亚各国的传销高手来了不少参加了这次训练。我一再宣传过传销的好处共有26条,奖金制度共有12个种类,奖金制度的核心奥秘总共有15招,拿现在的话说叫做15种"陷阱",针对不同的老板追求、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期和地区、不同的资本实力、不同的骨干网头们的喜好,至于怎样排列组合,一般是秘不可宣的;没有这个xianjing就不能称之为传销奖金制度;好比电子游戏,如果没有事先内置好的坑坑洼洼,只投一个币就能一步登天,哪还有啥玩游戏的兴趣?游戏机老板也赚不到钱哇。还要将聪明到顶的奖金制度包装成三句话就能说的清楚的一张纸、包装成一个最能迅速致富的伟大事业。几十万下线就能拿着这一张纸去走遍天下,每位上线的百万富翁梦就能指日可待。在这本书的第三十页中,有这么一段:其奖金制度之巧妙能激发出一个人,连自己都不曾见到过的无限潜能,从而在一年内经过了辛苦的销售努力,很可能分配到奖金……冲击了传统的分配体制。通常还把这张纸称之为“市场计划”等等,我现在得打住,再回复多了负面作用就太大了。
去年在咨询时我向许多朋友,提供过2004年在大陆的,典型的一百二十家“直销”公司的互相不同流派的奖金制度及其详细剖析。
关于我是否利用过倍增原理设计,请参看12年前我写的《论传销》书中第十页,这个章节的标题是:传销采用的是科学的倍增学,在这个章节里我提出了三种表达方式:
累加法:10 +10 +10 +10 =40
累乘法:10×1+10×2+10×3+10×4 =100
累幂法:101 +102 +103 +104 =11110 >10000
这不是按算术,代数级数,而是按几何级数方法猛烈倍增的。原子弹的爆炸力量就是由原子核、以几何级数裂变而产生的能量来实现的。
所以,可以说多层次传销是采用原子弹式爆炸倍增的。
举一个例子:……让交易在最短时间内低投入的完成,岂不美哉!
我们再举一个发展例子:我推荐……倍增市场,倍增时间,倍增利润,倍增了我们的生命。
我之所以用……省略号来替代当初写的大篇文章,是因为那些内容不大合乎今天的两个条例。
这十二年来我看到传销并没有像我书中所说的那样——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运作,千万要用真假识别十五法则逐条衡量自己是否正当。……(第十三页)
有一个章节我以大量的国外事实专门论述了“世界传销禁区资料”,不能踩地雷;并在第26页强调这个行业既是“天堂”,又可能被不法分子操纵成为“魔鬼”的事业。
非常的遗憾,我没有看见“天堂”,倒是看见了上千万的传销受害者,传销在中国终于变成了一个“魔鬼”的事业。我现在已绝不会相信传销会在近几年合法化。
所以我认为:传销在今天已经变啦,已经变得不是七年前的那样了;已经变得不只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模式,或只是一种工具了;(在七年前是这样的)
我现在的看法:在中国的今天形势下,传销已蜕变成为地地道道的一个欺诈行业,没什么可再留恋它的了。
请看《禁止传销条例》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正如国法办在条例解释时说的: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您在本论坛中举的那个用奖金激励社会朋友帮忙促销的方式、例子,算不算传销?是否合法?是否要领牌照?是否要给这些忠诚顾客发牌?是否只有领了直销员牌才能宣传产品好处?这种促销模式允许吗?不允许举报有奖吗?
我的看法是:这不属于传销,是合法的促销方式,不要申领牌照,人人可为。因为这些“促销员”不要发展下线,也没有多层次上线团队计酬;最特别特别的是:每位“促销员”都没有现款的投资行为,都没有强迫促销员必须亲自切身的感受和体会、硬要花钱消费一次。
最后声明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民间学者,个人的粗浅看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