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前瞻:新辨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十二条区别
作者:龙传人 2005第4期《经贸世界》
这世上,有矛必有盾,直销亦然。
直销的对与错本就是孪生,与生俱来,很难区别。本人曾在1994年编著的《论传销》一书中提出分辨这对孪生兄弟的“十五条标准”,当时的分类是:公司法律手续、公司利润来源、公司策略、经营理念、制度特性、公司寿命、加入条件、收入来源、直销手段、经销商之保障、货品价格、货品有用否、货品保证、退出条件、税收。
现在看来分类方法应改为12项,特别有几个很矛盾的问题,值得业界研讨,例如:
1.获得展业资格到底要不要先认购产品?
2.所赚钱来源的主流部分到底是靠圈内人士还是靠业外的最终消费者?
3.直销是一个投资机会吗?直销的本质和灵魂是“推销梦想”吗?企业是在“生产机会”吗?
4.直销员个人进入社区(无店铺式)推销违法了吗?
5.中国要收1000万保证金黑不黑?
6. 公司管理人员私下带网正确吗?
这些敏感话题都涉及到未来国家法规到底是怎样确定的?今日斗胆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供业界讨论。本人虽年已古稀,仍有学习和听取批评并愿改正的诚意。
我认为这是中国国情与海外不一样的结果。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应该用外国模式来压中国。美国法律准许公民持抢(当然要办手续),在中国,公民可以持有砍刀、匕首吗?无店铺销售当然是世界通用的法则,偏偏中国来个“店铺+人员直销”,好像太不尊重直销行业的根本规律;后来安利、仙妮蕾德等公司在实践中还觉得中国特色挺美的,还要将中国特色向世界推广。
反过来,我们看看海外。韩国《直销法》第4条规定:一个直销销售者进行直销之前,他(她)应当通知对方自己的姓名、公司名称、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如果按中国人老是不注意这点就去敲人家的门,好!你得按第48条接受处罚——(1)违犯第4条没向对方通知,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您也按外国的办好吗?您家有多少钱来接受罚款?再看看第6条:一个直销销售者签订一个直销合同,他(她)应该复制两张(两联)合同单,交一张给对方,可如果您一马大哈——没交一张给对方,那么就必须按直销法第47条处罚:判一年以下徒刑……
您能接受外国规矩吗?
当然,外国的规矩也有适合我们的,比如,中国好些直销公司的老板赖账不给退货,好吧!告他去,如果按韩国第46条法律规定就要对这种老板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在加拿大则要判五年;咱们建议政府采纳这一条,可政府也不见得完全照办。
我们可从世界直销联盟制定的《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和《香港直销协会商德守则》领悟到一个重要特点:他们都是将推销产品给客户专门制定一个篇章,又另外为推荐人员给公司单独制定另一个篇章,为什么不“合二为一”呢?好些内容还差不多,既然直销商必须是消费者和经销者二者身份本来的合一,何苦分开制定法规?这说明:“两推”(推销和推荐)本来就不是捆绑进行的,两推本来就是分开进行的,误传到中国来,就天经地义的“两推”同时干啦!
好了,其他不再多说,以下是笔者依据多年经验、相关媒体报道、政府的声音中总结的12点区别,以期能为中国直销的健康发展,勉尽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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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
传销 | |
1 |
获得展业资格 |
不强制认购产品或比例作为必须的前提。 不用花钱加盟,只需经过学习考核合格后即可展业。偏重于代理性质,而不是买断式经销。 |
以认购商品方式或变相缴纳入门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强制安排发展人数或比例,并以此作为发放报酬多少的限定条件的。 | |
2 |
公司业绩来源 |
公司的主流客户群体是真正的最终消费者,直销员热爱本公司的产品自愿消费也是提倡的。 即使停止直销增员,仍能月月正常获得报酬,因为重视最终消费者的零售。 |
公司的销售额主要来自扩张下线人头数的认购产品,和下线群体的今后强制必须完成的重复消费,或者仅仅是所有直销商的入门费。 公司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 | |
3 |
推销理念 |
直销是一个光荣伟大而自主的营销事业。 不是投资就业,而是素质就业。 |
直销是当今最佳的投资机会:今日投入一杯水,明年收回一桶油啊。 因此直销商加盟是有门槛、有价位的,传销是集体融资,所以是有投资风险的! | |
4 |
店铺经营 |
必须先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从事直销经营。各地必须先有店铺之后,才准许招募推销人员,店铺承担营销中的责任。直销员在当地店铺的领导管理和强调自律下可以不要各自再申请执照,可以各自进入社区等地进行“无店铺直销”。 消费者在店铺内能够买到全部产品,但不必经过推荐。 |
1 没有陌生人自由购买产品的条件(所有购物者必须经过推荐) | |
5 |
退货制度 |
●根据产品不同,应在1-3个月内准许购买产品者可以无因退货(当然货品还可完整地再售出) ●肯定能够将直销员积压在手中的产品,只要完好可再售出时,直销员要求退回产品时,公司应该方便地“买回”。(但应扣除相应奖金和手续费)公司有近千万元押金在商务部,敢不“买回”吗?所以不会出现恼火的囤货现象。 |
●购货后没有冷静期考虑是否后悔退货。或限定冷静期少于3天。 ●公司不敢承诺方便“买回”,和自由退出。或设定苛刻退货条件。 | |
6 |
直销员销售导向 |
●在向大部分的客户推销产品时绝不涉及到“推荐”,只是沟通推销产品给最终消费者,不暗示推荐当直销员,更不暗示拉人入会后能获得收入。 ●发展客户时:只是卖产品,绝对没什么推销机会,推销梦想、卖权利或销售事业夹杂其中。显然是产品导向型,不靠发财引诱,不搞事业导向型。 |
●其理论根据是:直销的本质和灵魂不是“推销产品”,而是“推销梦想”,企业不是“生产产品”而是“生产机会”。原因是:人不会活在产品和制度中,人永远只会活在她的希望和梦想里。(这是典型的中国特色拉人头理由,包括台湾省在内; 这只会让大陆的人们生活在永远的挨打中。在美国和欧洲就根本不是这种主流购货理由。) | |
7 |
直销员收入来源 |
主要来自销售产品的利润,推销产品之后公司按职级,按产品的批发零售差价给予直销员;另一部分收入来自本人负责的营销团队集体业绩属于自己应该分配的那一份提成,特别是与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数量有关。 低职位者(尚未组建营销网时),每人的收入应该多半来自零售产品给最终消费者。 |
主要是来自于拉人头的多少,因为推荐招募进一个直销加盟者到公司,都是强制加盟者必须认购产品的,所以是有利可图的,上线能立即得到一份拓展奖,下线再发展同样购物的下线推销员时,上上线还有多代的间接奖。因为利用了多层倍增法,谁的网络大、拉的人头多,周入、月入的酬劳就能增高。收入来源是累积融资份额的“抽头”奖金。 | |
8 |
公司管理和监管 |
公司设有监控系统专职管理直销过程,确保公司过半的营业额是来自售给最终消费者,而且确保初次接触的消费者没有接受过推荐、保荐的误导,确保他们的购物目的不存在加盟推销致富的引诱。公司必须与直销员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承担非法传销运作的主要责任,公司追求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公司领导和管理职员不私下参加直销,管理权和拓展网是分离的——权网分离。不会既当裁判长,又当运动员! |
公司失控于人头网络的相互制约、紧密关联的利益,无法突破的经营链。 公司人员偷偷地做网,或利用权势和方便性与直销商群体进行不公平的竞争;甚至利用公司接待的条件贪污侵吞网络中人在各地辛苦努力发展动员的业务成果。 | |
9 |
劝诱、诋毁 |
重视培养直销员的诚信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夸大产品的效果,不夸大个人的收入(均有真凭实据),不攻击同类公司、产品和制度。 |
夸大产品功能或收入的获利机会误导为更高、更快的致富目标。用伪造或冒用证件,或用虚假等引人误解的说明来宣传诱惑加盟。 贬低或影射攻击同类公司、产品、制度,或狭隘理解民族企业,攻击国家批准了的外资企业,借机挖墙角发展下线。 | |
10 |
直销商推销过程 |
推销时,先亮明自己的身份证,当地店铺地址、名称、电话、职级和售货凭证。未经许可绝不私闯民宅或办公地点或骚扰同路者。 |
像老鼠那样讨厌,到处乱窜,不顾别人是否同意,干扰他人生活、工作,甚至上大学拉学生下水。 | |
11 |
教育培训 |
先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才开展工作并持证上岗。主要培训人员是公司的正式职员,且有系统教材。 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限额短期培训,和人数控制。 |
听课人数过多,私搞大型集会;培训内容多为现身作秀,神化上线和某某的人格,教化组织成无理智的信赖依存上线。甚至长期地把外地人严密监视到一个封闭区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传教”,进行恶劣的精神控制。 | |
12 |
商品性质 |
产品是企业自产自销。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并经过国家质量部门的严格检验。不直销非自产产品。 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比质、比价,不设定虚高价格,而且是全国统一。 产品价格不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之相同或相似产品。 |
自产部分只是一小部分,故意虚高价格。 还有的高手所谓代表当地人去参观公司时,照几张别人工厂的假照片,编造一个老板是外国人的故事,回来骗人交钱入会;更有高手在香港或美国花钱注册一个空壳公司,您上网(到政府网)一查还真的有这个公司,其它就都是骗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