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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销法综述(三)

2004-05-02 00:00:00  作者:root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三、反金字塔法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国直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金字塔目前是世界上对非法多层次传销的一个通称,是一个法律名称术语。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在法律上称为金字塔,在俗语上又称其为“老鼠会”、“猎人头”、“卖钱活动”等等。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上多见称其为“滚雪球销售”。日本在法律上称金字塔为“无限连锁链”。另外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对金字塔的俗称常用“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等等。虽然这些名称不同,但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

(一)多层直销公司与金字塔公司的区别

  从法律用语上讲,“多层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宇塔公司”属非法。美国法律是这样限定的,一般国家也都采用这种区别术语。但对金字塔公司在定义内容上进行清楚限定则很不容易。从多层次网络销售组织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层次传销公司二者是没有区别的。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说:“金宇塔销售是一种多层次销售方式。”也就是说二者在销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这种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难辨,鱼目混珠。美国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在如何区别金宇塔公司与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进行甄别。因为许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层次传销公司,而暗中却实施金字塔阴谋。二者很相似,二者都要求购买一定的商品,他们都强调发展直销商,他们都根据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商佣金。由于这种区别的难度,所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公司,对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双方争议不下。这种争议持续4年时间,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在这几年的争论中,
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反复研究金字塔公司的如下特征

① 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
② 传销商购买较大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③ 作为交换,传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同时联帮贸易委员会 判断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征,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

①没有要求传销商交纳的猎人头费用。
②传销商没有存货负担。
③传销商没有从发展下线获取奖金。
④传销商手中的未销售出的可卖商品可以被公司买回。


综观世界各国对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况,一般认为,隐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与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一样都是销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点:

①传销商加入时要投入很高的入会费。
②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传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
②硬性规定传销商要买一个大数量的商品(存货负担)。
④对传销商退货予以限制(存货负担)。
⑥夸张收入,骗人入伙。


而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的入会费都不高,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金,而是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没有存货负担,不限制退货,不夸张骗人。

(二)法律对金字塔行为的限制

  早期金字塔犯罪往往是一种明显的骗钱,象美国的“彭兹”事件,日本的“天下一家会”事件等等,形式明显,打击也容易,法律可以明确禁止金钱买卖。晚期金字塔活动就比较隐蔽了,他们不“卖钱”了,而是卖商品,在销售商品中暗地实施金字塔阴谋。所以法律限制金字塔行为,主要是针对它的隐蔽性。

  关于打击形式明显的买卖金钱的金字塔行为,马来西亚《直销法》第2条明确规定,直销产品不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等有价证券商品。日本把这种“卖钱”金字塔活动称为“无限连锁链”,并在其《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中加以定义并给予了严厉惩罚。该法定义规定:“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铰链’定义如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献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献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该法罚款规定:“第五条: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第六条: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韩国《直销法》第32条2项也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各国的金字塔法除了严禁“卖钱”活动外,主要针对金宇塔销售的各种隐蔽形式做了限制,其限制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

①入会费问题
  入会费是招一个人参加传销公司开始支付的费用,或称为参加传销公司做传销商的资格费用。金字塔必须以参加者支付一大笔资金为目的,公司才能获暴利。所以降低入会费是限制金字塔行为的一个有力措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传销公司对新加入传销商的入会费,在加入后的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一500美元之间。

  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会费,在7天之内超过75英镑即为非法。无论这75英镑是买产品、工具,还是买其它服务。

②传销商存货负担问题
  给传销商强加一个较大产品的购买额,这是金宇塔公司常采用的一个手段,这一手段称为存货负担,金字塔公司以此获取非法的快速资金积累。对这种金宇塔行为一般采用两种法律手段限制:一是直接限制。二是间接限制,即退货限制。

  首先是直接限制。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规定,如果“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此行为则属金字塔行为。这条意思是指金字塔公司把一个较大的存货负担压在传销商头上。加拿邪教惩罚规定,违反此条经起诉定罪者“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其次是间接限制,即传销商退货权力规定。允许传销商退货,可以使金字塔公司的存货负担手段不攻自破。美国许多州反金字塔法规定传销商有向传销公司退货的权力,并且传销商获得的退货价格不能低于原价的90%,条件是这些商品能够由公司再销出去。而且规定传销商可以无理由退货。在退货日期限定上,美国各州不一样,有的州(例如马萨诸塞州、佐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怀俄明州)规定传销商任何时间都可以退货。有的州有时间限制,例如马里兰州规定传销商退货期限为:自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传销公司不给予传销商退货,“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韩国《直销法》是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并用,该法第32条规定:“(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5)对传销商未售出产品退货期限强加限制,并且传销商买货和退货的差价超过《总统令》规定。”如果违反此项禁令,则“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③禁止上线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禁止上线传销商因发展下线传销商而获得奖金,这也是各国反金字塔行为的一个措施。允许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很明显是引诱传销商尽量多的猎人头,因为他不必销售商品,只要尽量多的拉人入伙,就能发财致富。

  美国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例如马萨诸塞州、佐治亚洲、路易斯安那州、怀饿明州)严禁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各州法律规定,合法传销公司不能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额获得奖励。

  韩国《直销法》32条1项规定,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加拿大传销法规定:“一个传销网络中的参与者因介绍另一个参与者进入网络而获取报酬。……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来西亚《直销法》中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该类公司不予批准成立,二是重罚。该法第7条规定:“(1)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2)已获取直销执照者,若发现有(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元马币以下罚款。”

④禁止夸张宣传
  一些金字塔公司对外宣传时,往往会夸大本公司传销商收入如何高,赚钱如何容易,夸大收入以骗人入伙。禁止夸张宣传就是指传销公司或传销商不能对本传销网络传销商的收入夸大。

  这一点加拿大传销法规最具代表性。该法规定:传销公司或传销商在对外做宣传时,对其传销网中传销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适中。谈传销商的收益时,只能选择有代表性的传销商为标淮,因为有代表性的传销商的收入是一般的、正常的情况,可以作为本传销网络中传销商收入的标淮。而如果选择个别的、异常情况的、最高收入的传销商作为例子大加宣传,就会有骗人的嫌疑。加拿邪教规视其为非法。其处罚规定为:“经起诉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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