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
(1978年II月11日法律策101号)1979年5月11日实施、1988年修改
第一条 (目的)
鉴于无限连锁链终会断层,而又利用人的侥幸心,给不少参加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法律禁止该种行为,并通过就有关防止的调查和启蒙活动作出规定,防止无限连锁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第二条 (定义)
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的定义所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款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第三条 (禁止无限连锁链)
禁止开设、经营、引诱参加无限连锁链或助长此类行为。
第四条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务)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努力从事有关防止无限连锁链的调查及启蒙活动。
第五条 (罚规)
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并罚。
第六条 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七条 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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