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直销业开放的具体承诺
要了解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全貌,首先要搞清楚关于直销业开放的具体承诺。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第310段承诺,我国将与WTO成员磋商并制定符合《减让表》及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直销活动的国内法规。
GATS项下义务,《WTO与工商行政管理读本》一书认为是指《减让表》中的规定:在提供商业存在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自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减让表》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和复杂。这里根据减让表规则来逐个加以解释。
在提供商业存在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商业存在是指设立的企业实体,如中外合资直销企业。这一承诺意味着:
a.对外国直销企业设立的企业实体的形式,如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b.对外国直销企业的数量,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c.对外国直销企业进入的地域,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
在提供商业存在服务的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这一承诺意味着,进口产品、外国直销企业在设立企业实体的形式、企业数量、经营地域方面,将获得同国内同类产品和中资企业同等的待遇,而且有可能获得更优厚的待遇。
在提供自然人流动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除水平承诺外,不作限制。自然人流动是指允许外国公民进入我国领土内提供服务。《减让表》第一部分《水平承诺》,详细规定了对自然人流动服务的一般限制要求。这两方面的承诺意味着,外国直销企业职员和直销员可以到我国来从事直销业务,并在入境和居留方面遵守水平承诺。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里的GATS项下义务是指要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定,比如要符合GATS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GATS第十六条第二款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具体如下: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总值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除在《减让表》中列明外,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这些限制措施。
GATS第十七条规定,成员方如果对特定部门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国民待遇方面有限制,则必须在《减让表》中列明。
据以上内容,可得出结论:加入WTO后3年内,我国将会对国外直销企业全面开放,而且,开放程度有些超乎想象。
对直销业有重要影响的相关承诺
要了解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全貌,还要搞清楚对直销业有重要影响的相关承诺,比如遵守非歧视原则、贸易权开放、关税减让和价格控制等承诺
贸易权开放承诺 贸易权即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指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力。在进口货物方面,不能把贸易权与服务贸易中的分销权混在一起,也就是说这种权力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分销权,比如用直销模式销售商品。提供分销(如直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减让表》进行。
根据《议定书》总则第五条,《报告书》第83段、84段的承诺,中国将在入世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审批制,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被给予贸易权(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经营范围核准登记)。
相同的是,我国承诺直销业也将在入世3年内重新开放。
《报告书》第22段承诺,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不迟于加入时,将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这一承诺意味着开放直销后,直销企业在销售进口产品方面,将享受国民待遇。
关税减让承诺 与贸易权紧密相关的是海关关税减让承诺。近年来,特别是入世前,我国一直在大幅度降低海关关税。2003年,一般工业品平均关税已降至10.6%,到2008年,一般工业品平均关税将降至9.2%,关税总水平也将降至10%,这将大大促进货物进口并直接影响产品价格。
其他承诺 价格控制、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等承诺,也是直销业的利好因素。《议定书》第九条承诺,在遵守第九条第二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如直销服务)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大家都觉得直销企业的商品价格昂贵,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我国在价格控制方面的承诺将有助于消除这方面的误解,因为价格是由市场力量(或市场机制)决定的。高价格和价格欺诈不全是一回事。
机遇和挑战
开放直销业及其他相关承诺的充分履行,将给中国直销业带来一次空前的机遇。
这次开放,不等于开禁,它不是简单的废止一些法规和规章,再回到原来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代,而是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面向国内,特别是国际两个市场的大开放,是与世界直销业的一次接轨和融合。可以说,这次开放对中国直销业将是一次历史性的机遇。
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将制订第一部规范直销经营活动的行政法规。届时,正当的、规范的直销活动将会受到法律保护;欺诈性质的、不规范的直销活动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直销业在中国第一次有可能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当年的《办法》,对传销企业的形式、产品、产品价格、企业数量、经营地域等都做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承诺,这些方面对外国直销企业将不再规定限制;至于中资直销企业,为了民族直销业的发展,规定限制的可能性不大。
开放贸易权、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大幅度降低海关关税,这些政策等于是给想来中国开拓市场的外国直销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外资直销企业都插上了金翅膀,他们可以直接“飞”到中国来做市场,不需要建厂房,只需要成立某种形式的企业,发展人员、建立网络(批发),销售进口的优质产品。这也会引进大量的外资和外国直销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对民族直销业的发展、成长有促进作用。
和其他国家一样,随着直销业的发展壮大,我国也会逐渐形成一个直接从业者阶层,通过直销员们的工作,直销也会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消费者的观念也会改变。
有机遇就会有挑战,对民族直销业来讲,特别是对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政府部门来讲,抓不住机遇,将会面临很严峻的挑战。
所以,为保证直销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一部颇具现实操作性的法规,对政府部门是一个挑战,毕竟直销是舶来品。
开放直销业,对民族直销业、民族创业家来讲,是一个不小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