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直销不等于允许传销
2005-11-30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在历经了长时间的等待之后,两部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经检大队了解到,《直销管理条例》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则已于11月1日实施。 开放直销业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搞传销了呢?如果不是,那又该如何区别直销和传销呢?对于国务院新近颁布的两个条例,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心中有着许多的疑问。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工商局经检大队负责人,请他对这两个条例进行详细的解读,以解答大家心中的疑问。
《直销管理条例》的解读
1、我国目前仍禁止多层次直销
问:《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在起草过程中,将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应该说,《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了一致。二是,坚持从严监管。《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问:什么是直销?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问:直销可分为哪几类?我国目前立法对直销经营模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直销人员之间的关系和计酬方式划分,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类。前者的直销人员彼此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依赖个人业绩计酬;后者的直销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实行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除了销售商品外,还招揽他人加入销售行列。
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我国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从《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立法选择了单层次的直销经营模式。
2、开放直销不意味着允许传销
问: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
答: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国务院在颁布《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3、申请直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
问:什么是直销企业?什么是直销员?
答: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问:哪类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四大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4、禁止招募公务员、军人等10种人员
问:哪些单位可以招募直销员?招募直销员时,不得作出哪些行为?
答:《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哪些人员为直销员?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5、未取得直销员证不得从事直销
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员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问: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是否必须进行培训和考试?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能否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答: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还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6、报酬不得超过本人销售收入的30%
问:直销企业如何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答:《条例》明文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7、未经批准从事直销可罚50万
问: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日常的监督管理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
答: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问: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行为可吊销执照
问: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问: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9、未取得直销证搞直销最高可罚20万
问: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问: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直销变传销按传销论处
问:同时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的解读
1、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传销
问:为什么要制定《禁止传销条例》?
答:近年来,传销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颁布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什么是传销?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条例》还列举了属于传销行为的具体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由工商、电信部门查处
问:哪个机关负责查处传销行为?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8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传销行为。
问: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哪些机关查处?
答:根据《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问:在传销中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哪些机关查处?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问:哪些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3、组织策划传销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组织策划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规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可罚50万元
问: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规定,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问: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传销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传销中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拒绝、阻碍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