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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霖传销案为何如此难判?

发布: 2010-04-05 15:57:00    作者: 阳光   来源: 新华商  

      导语:亿霖传销案从侦查、拘捕到审理,已长达二年之久,让人们关注期盼,但结果却姗姗来迟。这也许是情与法的较量,也许是争议与妥协的赛跑,更让人们猜想,法律的尊严是否尚存,正义的宝剑是否锋利?
 

 
案例回放:


      被相关网络媒体称之为“北京有史以来最大传销案件”的“亿霖”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八天审理,最终于2008年9月26日22点15分审理完毕。北京晚报称庭审持续了8个半小时,如果从上午9点开始算,晚上10点结束,除去中午1小时,三次休庭共30分钟,实际26日的庭审共耗时11个半小时。出席法庭担任“亿霖”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多达44名(媒体报道是50人),其中有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钱列阳、杨若寒、李霄林、原伟等,被媒体称之为“名律师云集的一次开庭”。
      据报道,亿霖案于2006年1月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查处,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卷宗材料多达2700余册,历经了两年零八个月。期间,除8名被告人取保候审外,其他被告人均被羁押至北京市看守所至今。被告人中有大学讲师、留日归国人员和从国企退休的60岁的妇女。
 
      亿霖案件开庭,各大名记,蜂拥而至;律师队伍,异常庞大;公安、检察、司法人员也组成了庞大的队伍,准备对亿霖大案进行全面解剖,给国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亿霖集团案是北京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件。”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政华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据统计,全国共有2万余人缴纳了购买林地款,这当中北京人达到1.7万人。从2004年起的两年多时间内,该集团的非法经营额达到16亿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上是这样指控的:赵鹏运为首的28名被告人,以北京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为依托,以托管造林为名,积极发展传销队伍,开展传销活动,以传销手段销售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北、河南、贵州、湖南、云南、四川、江西、湖北等地的林地,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6.8亿余元。上述被告人“违法国家规定,从事变相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25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称1994年,赵鹏运(第一被告人)在姐姐赵代虹的带领下进入传销行业,姐弟俩创办的沈阳大安公司曾是当时东北地区最大的传销企业。2002年,赵鹏运被抓,后被判刑。2004年4月, 赵鹏运出狱后重操旧业,伙同屠晓斌和赵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由赵鹏运等人设计了以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为主要内容的销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阳、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开展林地传销。

      赵鹏运等人不断发展城市零散投资者加入,从上至下形成销售部长、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代表四级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的上下线关系,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并对加入人员收取入门费,经营数额达16亿余元。尽管对外宣称“合作造林,首选亿霖”,但亿霖基本不造林,只卖地,卖林权证。
      2006年1月,公安机关对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立案侦查。截至2007年7月中旬,亿霖专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0多名;共收缴、冻结涉案资金2.92亿余元,扣押轿车19辆,查封房产26处,并对亿霖集团投资7000余万元在北京密云、宁夏等地购买的旅游、油井等资产采取了监管措施。
如此明晰的案情和确凿的证据为什么案件反而迟迟不能审判?审判后为什么还如此难判?案情的审判结果真可以用难产来形容。难判原因到底为哪般,经走访相关人士,深入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难判原因一:牵扯范围广,涉案人数多,取证和审理需时


      受害人之一的朱女士称,他们全家抱着支持绿化造林的美好愿望投了60多万元,没想到落入了一场骗局,至今被骗款也未追回。其实,像朱女士这样投资后才知上当受骗的购买者从南到北,全国共有近2万人,从离退休高官到下岗平民百姓都有涉及此案,人数如此众多也是该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因之一。我们先详细看一下亿霖木业案进展经过。
 
  ■2007年2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亿霖木业集团在北京的经营场所,扣押、冻结了该集团部分非法所得和资产。
  ■2007年4月12日,北京警方再次向媒体通报,警方已接到6000余名受骗群众的报案,已对40多名“亿霖”骨干采取强制措施,并透露了“亿霖木业”案的始末。
  ■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对张建军、高冰、牟晓峰、于峰、王洪怀、刘丽萍、赵玉萍等7名重大涉案在逃嫌疑人进行全国通缉。
  ■2007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潜逃近半年的犯罪嫌疑人刘丽萍、赵玉萍、张建军回到北京向警方自首,并退还非法所得赃款。亿霖案侦查终结,案件移交到检察院。
  ■2007年7月15日,亿霖案由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法院立案。
  ■2007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亿霖案。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亿霖案。


 
难判原因二:国家相关法规滞后


      在“亿霖案件”中有一个奇怪而又特殊的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在亿霖被查封的两年多时间跨度中,执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公开审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是证据不足吗,显然不是,全国2万多投资人都可以出庭作证,而且案件无论是涉案人数还是金额,都已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为什么一直没给社会一个最后的审判结果呢?
      带着这些疑问,本刊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他认为:亿霖案件久判不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的滞后,一时间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在查封亿霖后两年多时间中,对“亿霖案件”一直不能定性。因此不得不“先斩后奏”,先查封,再定罪。
      原来关于亿霖案件各部门说法不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将其定性为“非法传销”;有位高层领导称之为“商业诈骗”;北京市检察院某检察官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人民日报》载国家林业局某副局长的发言称之为“非法集资”…… 
      对于已经发生案件,定性如此之多,可见相关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使执法部门落到了无法可依的窘境。其实,这已非第一遭,如今我国处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很多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容易造成企业或个人不同程度的损失。
      不仅传统企业面临法律滞后和监管错位的问题,直销业更是面临着这样的困惑。直销在国外早已立法,比如,美国众议院2002年通过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日本1978年通过了《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加拿大1993年颁布了《多层次传销法》,香港也制定了《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而直销在我国已经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却仍然实施着多头监管,直销管理条例也是刚刚出台没有几年。
相对于中国直销的其他案件,亿霖案件的尴尬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很多以“拉人头”、收“入门费”等方式组织非法传销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该律师的说法:在司法审理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一般按照非法经营、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专门法律作为依据。 
      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最近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项法律的出台,无疑是缓解了传销犯罪的定性尴尬。
 


难判原因三:监管缺位导致行业混乱


      以亿霖案为代表的近两三年社会上出现的典型“托管造林”集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      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但从2004年至2006年一时间出现的类似亿霖的公司全国最低有上百家。
前段时间笔者一位朋友还曾向媒体反映北京金秋林业公司的问题,其经营模式与亿霖如出一辙,受害      者成千上万,也都在等亿霖的审判结果。无独有偶,不仅在植树造林上出现问题,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的辽宁蚁力神案件也出现类似的问题。
      以上这些案例不得不引起我们反思,为什么如此严重的社会案件在刚开始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没有被制止,而是要有众多受害者上当受骗,甚至是非法集资人员已经将集资款挥霍一空后相关政府部门才介入?为什么在亿霖案件已经非法集资16亿元人民币,有2万多人参与其中的时候,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才出来重申国家林业局反对托管造林现象,才开始加强林权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林地流转的管理。甚至此时权威媒体才披露托管造林存在很多漏洞,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普遍的情况,根本原因是管理部门在处理传销案件时,将自己单纯定位为监管者造成的。作为法规制定者、法规解释者和法规执行者的相关管理部门,如果仅仅把自己立足于一个监管者而不是一个服务者,仅仅是遇到问题去救火而不是去防火,那么这样的案件以后还会重演,只不过下次可能不是林地和蚂蚁,有可能是老虎或者黄金。


 
难判原因四:参与购买者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阶段存在着许多法律的模糊地带,单是“参与购买(相当于间接传销)者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以异地传销案为例,2005年,南宁发生震惊全国的玛雅传销案。据报道仅收取入门费就达约2亿元,参与者和受害者50多万人;2007年,南宁警方侦破各类传销案,涉案资金高达几十亿元,这些资金当中许多都是受害者养家糊口的钱。为什么2005年打击过,到了2007年甚至是2008年类似案件不减反增呢?而且如今广西有些地区竟然成为非法集资和传销的滋生地,甚至据传当地的经济增长很大一部分依靠这些成千上万来自全国各地的传销人员。对此当地政府的声音口径高度一致: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传销参与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这样一句话,就让全国大量受害者永远失去了讨回被骗钱财的机会。
      如此下去,就会引起严重的问题:一方面是地方管理部门放任传销企业的违法行为,任由非法活动发展壮大,一些非法企业经营者被吊销执照、罚款后依旧有死灰复燃之机。另一方面即使有人举报,收缴不法收入,却对广大受害者以“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得不到任何赔偿。据调查,传销被骗者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人被骗后生活没有着落,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有人说,传销受害者应不应该受到保护,是衡量政府相关部门是否从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化并完善的一面镜子。虽然某种程度上会让参与非法传销者的非法行为有所“庇护”,但是我们也可从中体会出相关部门“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也许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令很多违法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最坏也会在扩展阶段得到控制,把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总之,我们期盼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做到各有所司,彻底监管。也希望更多社会朋友能够多了解,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别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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