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立法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
发布: 2008-10-05 22:47:08 作者: 王雨本 来源: 当代直销
自中国大陆第一家直销企业登记注册以来,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直销与传销、合法与违法的激烈争议。时至今日,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仍然不能尽如人意,且不说利用直销名义进行非法传销对社会造成的种种危害,就是个别直销企业自身是否能够合法合规经营也可圈可点。毋庸讳言,今天的直销行业仍然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否则,无论政府、社会公众、还是直销企业及直销行业的诸多业内人士都不会满意。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实在令人尴尬。
当在国外取得了较好业绩的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落地生根的时候,人们几乎无法估量其发展的潜能和影响,经过几年的发展,在直销的理念及经营模式逐渐为社会所接受的同时,直销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清晰。因此,以法律形式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于是就有了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核心的中国现行直销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与发展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规范的目的是发展,发展的手段是规范。规范包括对直销企业的规范、对直销企业从业人员的规范、对直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直销行为的规范。规范发展是为了中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长远发展和科学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本身就表明了对直销行业发展的态度。
国家的立法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在国家宪法的统领之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规,又称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章,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性规章。从广义上说,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形式,都属于立法,只是法的位阶不同,下位法不能同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核心的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即我国对直销行业的立法已经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这在当今中国诸多行业的规范发展中并不多见,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对我国直销行业发展的关注及良苦用心。
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需要两个积极性:一个是政府的积极性,一个是企业的积极性。怎样调动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力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虽然很复杂,其实也很简单,无非是要求政府加强规范管理,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如果企业不能自律,就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行政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来说,直销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计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社会是否构成危害,政府关心的是社会的稳定、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如果直销企业能够自律,能够依法经营,并且能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造福于社会,不仅让消费者满意、社会认同,而且也让各级政府省心、放心,那么,直销行业的发展就顺理成章了。
对于直销企业来说,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自律。自律首先是依法、合规经营,达到社会规范的法律底线。其次还要提高自律的标准,追求高于法律规范要求的道德规范目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在这次汶川发生大地震以后,许多直销企业积极组织赈灾,为救灾及灾后重建做出了贡献,这一举措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并提升了直销行业的总体形象。所以,企业不要总是抱怨环境,不能将直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负面影响完全归结于非法传销,严格讲,造成直销行业发展所面临的被动局面的责任不能完全归结于非法传销,在一定程度上也归于直销企业及其人员经营的不规范,归于直销企业的急功近利。直销行业要发展,需要全体直销企业及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搞好直销行业仅靠几个直销企业的努力远远不够,而要搞垮直销行业,有几个企业足已。
对于直销行业来讲,需要全行业的自律,通过行业内部的自律加强内部监管。行业自律是一种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比政府直接的监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监管模式。如果直销行业有一个行业自律的组织,对直销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直销行业涉及公众性,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由于这个特点,社会方方面面对直销的关注远大于对其他行业的关注。如何保证合法、合规的直销与非法传销的严格区分,如何将监管向服务转化,如何营造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如何将直销企业的自律与政府的有效监管有机结合,都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既有重大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现实意义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