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企业 死要非法做直销?
关键字:无牌企业 非法 直销
从古到今,都有这么一条真理——人是活的。
过去做传销的、现在做直销的都是当今人类中最灵活的那一类,也最善于跟上飞速发展的形势。然而这些人们在这几年内可进入了天大的误区,一根筋的死要去做那非法不得人心的事,就是得不到直销牌照,非要死赖着说我是合法的直销企业。结果呢?
商务部门不同意,他们说,我并没有批给你直销牌照啊;
工商部门不同意,虽然你有工商执照,但是你没有直销牌照,凭什么我对你不执法?什么准直销企业,哪个条款承认?什么后备直销企业,是哪个部门批准的?
公安部门更不同意了,国务院已经授权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执法,要用高压政策严厉打击无牌企业假冒直销企业、非法的进行直销。
如果各地工商公安打击了你怨谁?玩关系?赚的钱还不够您吐出去的多,玩死你。哪怕只是外省工商请您去局子里问问话、坐一坐,也说明您的面子掉了价——起码说您的后台还不过硬管用,您的子民就会失去信心,大伙也怕失去自由的要命!网络说崩盘,也就是一查拉!
直销权在中国是一个比专利权、商标权更为重要的、只有大型正规的企业才能垄断的行业权。其实,你不公开叫直销企业,说不定在搞好关系的基础上还能低调地玩一把,如果你公开张扬,那么你就会在外地死定的,工商公安从不吃素,他们只知道,维护当今那21家有牌照的企业从事合法直销;而您这位另类他们不认得你,肯定的说你绝对是传销了。比方说,你没有参军,你敢穿上军装说你是一个军人?即使你什么坏事都没做也不承担法律的责任?比方说,我爱一个男人,没有拿到结婚证之前,你能说你是他的老婆?顶多说你是一个二奶而已。
我们大家都应该维护国家法规的尊严,配合工商、公安维护好当今21家获牌直销企业的权益,不允许假冒伪劣的企业,还在肆意猖狂的对这21家辛辛苦苦获得了直销的企业予以故意的侵权,像强盗那样抢夺、抢线、抢这21家企业的直销市场,同时我们要号召那些非法直销企业的同志们和团队,赶快弃暗投明,改换门庭,加盟到国家批准的21家直销企业,进行光明正大的合法可靠的直销活动,不要生活在偷偷摸摸的阴沟里。
从南到北,中国人都知道——条条道路通北京。
话要说回来,无牌企业的老板和他领导的同志们,有没有能力跳出直销的框架,而走另外一条可以合法的道路呢?我想答案是肯定可以的。
如果你真想报效祖国,如果你真想盘活经济,如果你真想发家致富,如果你真想做慈善事业,为什么就不能听国务院的话,走进《绿色通道》呢?
为什么这些老板和同志们,不能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光明大道呢?你们缺乏这方面的能耐吗?这条道路没有倍增效应吗?这条道路,是多么的希望我们这些能人去建功立业啊?
请看看国家为我们指出的光明正大的道路有多么的好:
国务院办公厅在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全国发布了 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摘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六)强化政策扶持。
(七)拓宽融资渠道。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
(九)提高培训质量。
(十)建立孵化基地。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