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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明辨传销 >> 网络传销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

网络传销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

2008-03-10 17:11:5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点击:
关键字:网络 传销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种新型的变相传销方式以更为迅猛的速度在全国蔓延起来,这就是网络传销。2006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15起全国打击传销重大典型案件中,网络传销案件接近1/3。这种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成本低廉和传播迅速等特点,给传销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新的课题,增加了新的困难。继续重点打击这种传销活动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难点

作为侦查部门,对于构成犯罪的网络传销案件如何进行查处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网络传销具有隐蔽性,虚拟性以及跨地传播性等特点,所以在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中,存在着诸多难点。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在目前条件下,网络传销案件的案源主要来源于群众的举报,而真正投诉举报的受骗者并不多。有的受骗网民自认是心甘情愿上当,金额又不大,便懒得追究。有的受骗网民则认为,反正投诉政府部门管不了,所以报案与否也就无所谓了。依照职权,工商部门无权对可疑网站进行监控,必须由网监部门进行,所以对于案源的发现,工商部门显得极为被动。而侦查部门对网络传销的侦查活动一般依赖于工商部门所提供的犯罪资料,在工商部门难以获得案件信息的情况下,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就难以开展。这导致了整个打击网络传销活动的被动性,是我们面对的一大难点。

 

(二)犯罪证据固定难。网络传销相对于传统传销最大的改变就是其载体为网络。这是一个虚拟的数据世界,所有的活动痕迹只是一些电子数据,瞬间即逝。而我们又很难在网络传销案件中找到实质性的物证。所以电子证据就成为网络传销的一道“保护屏障”。电子证据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七大证据形式,其证据效力在我国仍没有得到法律明确规定,所以对网络传销的证据采集和固定是我们当前必须研究的课题。

 

(三)法律失位惩处难。当前国内尚无网络传销的专门立法,在查处网络传销时所适用的法律大多为《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一般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当数额超过五万元,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在现实操作中,犯罪分子还可以交纳罚金来减少自己的刑期。云南破获的一起涉案价值4亿元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其主犯最后只判五年刑期,缺乏惩处应有的力度,大大打击各部门对网络传销案件的侦破热情。所以,法律失位的问题必须尽早解决,据悉,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将于年内出台《查处和取缔网上传销案的规定》,将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和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法律失位的情况。

 

(四)案件管辖难。侦查部门接手网络传销案件有两个渠道,一是工商部门移交,这种情况不存在管辖权问题,二是群众直接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线索,由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具有时空的跨越性和信息媒介的无体性,侦查机关对网络领域的犯罪管辖权就产生了许多争论,确定管辖权成为侦查机关需首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实行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制度。我们应该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并对属地管辖加以适度扩张,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广义的解释,以找到刑事管辖权的联结点。网址在网络上的具有重要地位,与现实环境联系最多、最稳定,所以网址在明确管辖权时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目前利用网址的局限性还很大,大多数仍由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受案管辖。针对网络传销领域的范围较广,加强地区间的合作是增强对网络传销犯罪侦查所必不可少的,必要时需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二、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情报信息主导侦查

 

情报信息有助于侦查主体认识案情。网络传销案件是犯罪行为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破坏特定经济关系的行为结果。这种犯罪活动在经济动态运行中会破坏相对平衡的经济态势,而经济平衡态势的破坏又可以以信息的形式从各种渠道,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状态。这种信息使侦查主体能在犯罪过程中发现案情,并通过畅通的信息渠道不断获得情报信息,分析情报信息,最后侦破案件。具体措施有以下两点:

 

1、注重公开网络信息的浏览和挖掘。在网络经济犯罪领域内运用网络信息挖掘技术,其基本工作流程是:


首先,建立一个网络经济犯罪信息的目标样本库,并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一整套用于网络经济犯罪信息特征提取和词频统计的总词典。该词典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制定,并且具有不断自动补充新词汇的功能,能做到系统总词库的自动更新:
其次,根据目标样本的词频分布,从总词典中挖掘目标的特征信息:由系统自动确定信息采集的范围,运用信息过滤技术从网络中获取与我们事先制定好标准的相关信息;


最后,提取源信息的特征向量,运用匹配算法和相关模型将获取的网络信息与用户需求模板的特征向量进行匹配,将符合要求的信息提取出来。输出给情报人员,再由情报分析员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其情报价值。网络传销犯罪信息挖掘的对象就是有着与网络经济犯罪目标样本库中样本有相同或相近特征向量的网络信息。网络传销犯罪网络信息的挖掘,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的挖掘、网络信息潜在链接结构模式的挖掘和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用户访问信息的挖掘。前两种是对网络第一手数据进行挖掘,后一种是对网络第二手数据进行挖掘。


从前两种数据中得到的情报信息可以使我们对犯罪的实体进行确定,而从后一种获取的情报信息则可以使我们锁定犯罪分子,甚至弄清其真实身份。公安部正筹建“全国传销违法犯罪分子信息库”。以精确打击各类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目前已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信息库将涵盖1998年以来所有传销违法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传销活动信息。

2、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网络,并赋予工商部门监管职权或者赋予公安部门直接侦查权。

当前网络传销泛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各单位部门难以协调作战,查处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监控权,而监控单位又没有直接查处权,使得打击成本大大增加,容易错过最佳打击机会。工商部门将通过与信息产业部、公安网监联合建立全新的监控网络,可以从网络中直接查找有害网站,这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也被证实是切实有效的措施。

 

(二)网络传销案件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在传统传销中,一般采取卧底侦查,获取证据,但这对网络传销难以奏效。目前,主要采用对网络传销组织的网站以及个人电脑进行技术渗透。这是侦查手段的发展方向。可以通过网监部门配备专用线路和调制解调器。采用匿名访问、匿名电子信箱收发邮件等方式进入网络传销系统,将网站的违法内容进行下载记录,

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信息发现。网监部门主动行使职能,对各种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发现隐匿于其中的网络传销信息或者网站。


第二。确定犯罪发生地。包括网络服务器地址、参与者操作地、会员交费地等等。

网络传销由于具有跨地传播性,必须首先固定其服务器地址。在现在的网络传销案件中,绝大多数服务器所在地就是组织者的操作地,可以通过IP地址追踪,锁定其准确地址:参与者操作地是网络传销组织的骨干力量,负责发布传销信息,并收取会员“入门费”的操纵者,对他们的IP地址进行锁定,将对锁定传销发起者起到很大作用:会员交费地是会员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形式将“入门费”转到组织者所规定的账号。这就必须对组织者的银行账号进行监控,并将各转账记录保留作为证据,这对案件的侦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物理证据获取。

对网络传销网站进行取证,包括物理证据和信息获取两部分。物理取证是指对网络传销组织者所使用的硬件扣押,将其作为证据:信息获取是在整个网络传销电子证据固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信息获取的最难点在于要保证记载其传销行为的原始数据不受损害。网络传销组织者大多掌握计算机技术,在对其终端进行侵入时必须隐藏自己,否则难以保证侵入的连续性,并且组织者可能将传销数据保存于其系统日志、数据文件、寄存器、交换区、隐藏文件、空闲磁盘空间、打印机缓存、网络数据区和计数器、用户进程存储器、文件缓存区等不同的位置,大大增加我们搜寻的难度。所以在此类案件中。信息获取不但是关键,而且更是难点,我们必须掌握计算机系统和文件的安全获取技术、数据和软件的安全搜集技术、磁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的安全无损备份技术、删除文件的恢复重建技术等等。

 

当我们获取了网络传销数据后,就要对其进行数据分析。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我们可以将获取的数据利用专门机器对其原始存储地的镜像文件进行分析。这样就可以将网络传销的电子数据转化为我们所需要的电子证据格式。所取得的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或制成书面材料以能达到证据目的。

 

(三)根据网络传销结算特点控制传销资金流

 

网络传销犯罪一般涉及大量的资金,在变现之前,这些资金在各个金融机构和流通渠道内的流动会有一条记载明确的线路图。经济犯罪有这样一条规律:不管其资金流程多么纷繁复杂,资金最终一定会流入到犯罪人的手中。在其流动过程中,暂时流入的企业和账户多数只是起了一个中转站的作用。在资金整个“旅行”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介入,能为调查经济犯罪提供更多的线索。资金流动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特有现象,但资金的流动会始终把握在犯罪人的手中,犯罪人的主观意图这条主线也始终不会中断,因此,顺着资金流动线路图调查,是发现经济犯罪证据的一个重要方法。

 

控制资金流向也是追缴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的途径。将资金流向进行控制,适当时间予以冻结、扣押,一是保护了合法财产权:二是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赃款赃物是犯罪分子极其重要的物证。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就能证实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犯罪情节,为准确、及时量刑提供可靠的证据。另外,控制犯罪资金进行追缴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只有通过彻底地追缴赃款,使犯罪分子不仅要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而且在经济上也占不到丝毫便宜,从心理上使犯罪分子彻底打消犯罪的念头,同时也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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