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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明辨传销 >> 工商总局进行打击传销执法培训引起各方关注

工商总局进行打击传销执法培训引起各方关注

2005-11-02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直销管理条例》也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加深对两部《条例》重要意义和实质内容的理解,推动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市场工作的开展,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在天津举办了打击传销执法培训班,该培训班于11月4日圆满结束。此次培训引起众方关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分别就两部《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原则、《直销管理条例》精神和制度设计、如何贯彻执行两个《条例》等问题进行了讲解与交流。

  两部《条例》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了立法背景。该权威人士介绍说,在起草审查两部《条例》的过程中,将两部《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在正式公布的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是保持一致的。

  这位权威人士指出,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极易引发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的发展,履行入世承诺,两部《条例》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坚持从严监管,并且明确了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体现了保护社会稳定的立法指导思想。

  新时期传销呈现新特点

  公安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有关人士指出,传销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我国盛行,虽然经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但仍屡禁不止,情况十分严重。传销案件在经济案件中欺骗性、隐蔽性强,涉案人数范围广、数量大,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犯罪,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

  该人士同时指出,目前传销活动有所抬头,在新时期下衍生出了新的特点:一是由“传商品”转向“拉人头”,现在的传销组织组织更严密、层次更森严;二是传销渠道多样,逐渐由传统的利用人际关系转变成为利用互联网;三是传销组织具有封闭性特征;四是成员更趋复杂,低龄化趋势明显;五是方式日趋隐蔽,异地传销较为突出;六是涉及区域广泛,传销活动转向少数民族聚居地、贫困地区;七是敛财故意明显,大量占有下线财物;八是出现精神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恶劣手段,有些传销组织还带有黑社会性质,具有明显的暴力控制性;九是有些传销行为触犯多种犯罪,如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十是发现传销组织有邪教组织参与,危害性大,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

  配套办法公布有利于直销市场监管

  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两个《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履行入世承诺,规范我国直销市场提供了依据。为了更好地对直销市场进行严格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务部已于11月1日公布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的三个配套办法分别对信息披露报备制度、直销员业务培训、保证金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确定了直销产品的范围为化妆品、保健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五种。

  总结经验加大打击力度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总结了近年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明确了打击传销是规范直销市场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严厉打击传销,才能保证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回顾国务院禁止传销7年来的打击传销工作,这位负责人认为,工商系统之所以能够较好地控制住局面,取得打击传销工作的成效,主要是有九大经验和做法:领导重视,是做好打传工作的关键;依靠政府、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是打传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建立打击与监管的长效机制,是打传工作长期、有效开展的保证;坚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是遏制传销猖獗势头的有力武器;查办大要案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是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摧毁传销组织的有效举措;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狠抓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传销欺骗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切实抓好打击、防范诱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的工作;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转型企业工作,认真总结雅芳直销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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