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投稿 | 搜索    
      
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揭露黑幕 >>
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揭露黑幕 >> 非法经营设局牟利 三青年异地传销获刑罚

非法经营设局牟利 三青年异地传销获刑罚

2007-10-01 00:00:00  作者:中国法院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为了快速致富,湖北籍青年刘某三人干起了非法传销的行当,还欺骗家乡亲戚朋友等来到河南省安阳市共同参与传销。结果是牟利不成反而害人害己,1016,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57月至20067月间,刘某伙同牟某、余某(均已判刑)等三人先后来到河南省安阳市,以直销天津某生物有限公司保健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在此期间,三人还以介绍工作、做生意赚大钱等为诱饵,将他们在湖北老家的亲戚、朋友、同学、熟人等多人骗到安阳,然后在他们租住的安阳市殷都区某村居民房内对这些人员进行所谓的培训“洗脑”,主要讲授公司管理制度、资金分成、如何发展业务等课程。

    培训过程中,对积极性较高的被骗人员许诺,只有在交纳2800元“入门加盟费”后才可以成为公司业务员,然后才可以去发展下线开展业务从而享受公司高额提成。出于谋取高额利润回报的目的,其中12人当场交纳了入门加盟费并拿到公司产品,靠这样的方式,不到一年的时间已经基本形成层层发展的公司传销网络。

    一年时间内,刘某三人在进行非法传销经营活动中,刘某发展下线8名,非法经营数额22400元。除去对需要产品的下线人员仅给一套价值500多元的产品并对部分业绩突出人员发放工资奖金外,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7600元。牟某、余某两人共发展下线9人,非法经营数额25200元,其中牟某非法获利15200元,余某非法获利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从事非法传销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0

顶一下

0

踩一下
 
 

 

版权说明:

    本网未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或已经支付稿酬的合作媒体所有。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原作者不愿意将文章在本栏目刊出,或发现有与原作不一致的偏误,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将您的版权信息添加到本文章中,或者根据您的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 尽快来电或来函与中国直销网联系。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 http://www.zhixiaowang.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页底导航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专家专栏 |  非法传销 |  直销企业 |  教育培训 |  健康美容 |  直销人才 |  直销杂志 |  资料下载 |  招聘求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