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发布通告严打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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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指出,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最近一个时
期,各类传销活动在我市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并对组织传销活动的给予重罚。
通告强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或不积极配合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组织和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传销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发现传销活动的,要及时进行举报。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