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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明辨传销 >> 传销“高层管理人员”爆内幕:传销就是骗人骗钱

传销“高层管理人员”爆内幕:传销就是骗人骗钱

2007-02-28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度沉寂后,近几年来传销呈现明显的回潮。各地在打击这种“经济邪教”中,对传销骨干均按“非法经营罪”予以惩治。广西北海市警方最近侦破一起绑架案,被抓获的一名传销“高级主管”供述:传销与所谓的“经营”毫不沾边,每个网络实际就是一个诈骗组织,而在参加者成为“高管”之前,“没有任何人知道这一点”。

    “我叫了10个亲戚加入网络” 

    25岁的张力豪(化名)没有想到,2007年的春节他要在看守所里度过。2月3日,张力豪策划,与另外3人在北海市绑架了自己的新疆老乡王某,劫得现金1万多元;2月7日,张力豪被抓获。在民警突审后,他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传销经历: 

    我老家在新疆昌吉,家里原来搞汽车运输,我在乌鲁木齐市一家银行从事押钞工作。2004年初,同学姜某从广西来宾市打电话,说在当地开了一家影碟出租店,生意很好,叫我前来帮忙,每月收入五六千元,而我当时每月只有2000元左右。我到了来宾,被接车的人带到一家“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他们声称从事“连锁销售”,推销男女西装和女士化妆品,入门费每份3800元,可以一人买多份,收入从发展成员所交份钱中提成。 

    我到来宾第4天才见到姜某,之前我跟别人说是姜某介绍我过来,他们都很吃惊。原来姜某是他们的“经理”,在里头地位很高。他是我中学同学,原先在乌市一家酒店工作,每月收入才500元,经常是我给他烟抽。看到他能成为“经理”,我当时也有了信心。 

    我一下子买了11份,按优惠价交了36800元,并把父亲叫了过来。在来宾待了2个月,“3·15”期间工商、公安来清理,姜某带我们离开住的地方躲起来。我当时怀疑这是政府禁止的活动,他说国家宏观调控,这种连锁销售发展太快,所以要压一压,只是做做样子。姜某随后把人带到玉林,大家集体乘火车一路唱着歌到了玉林,觉得到了那里就会前程宽广。 

    我陆续将亲戚邀约到玉林,包括叔叔、姑奶、姑姑、姑父、姨父、表弟等,一共来了10个人,投资了约40万元。连锁销售内部分为6级,普通业务员-高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主管,随着“下线”份数增加自动升级,如发展到65份就能升为“经理”。由于众多亲戚的加盟,仅一年两个月,我就从“高级业务员”升为“高级主管”。 

    升为“高管”突然明白其中奥 

    张力豪到来宾1个月成为“高级业务员”时,才知道公司不发放薪水,但他仍以为公司是做生意的,只是分配方式不同: 

    2005年8月,我的“下线”超过100份,我升为“高级主管”。在成为“高管”当天,姜某就叫我从原来住的地方搬出来,将我带到湛江,在街上给我买来高档西装、领带、皮鞋、金项链……花2万元将我包装一新,抽的烟也换成几十元一包的“玉溪”“真龙”。传销内部有许多规矩,比如“组长”只能抽2元钱一包的烟,升为“经理”后,改抽10元一包的,享受由老总专门安排的住处。 

    在湛江的四星级大酒店,我见到了数十个升为“高级主管”的人。我感到自己终于成了成功人士。按照分成办法,我有3条“下线”,按1-3-9-27-81扩张,发展到100份,我每月收入就有4.56万元。但姜某告诉我,实际上我挣的钱要翻一番,有近10万元,因为还有“效益分红”。 

    姜某悄悄对我透露,每个人交的3800元,他直接拿走1500元,100份拿走15万元,每人5万元分给3条线的“高级主管”,剩下的才作为分级提成。因为这个“效益分红”,我这才突然明白,这种“连锁销售”只是以销售做幌子,所有的入门费并没有交到所谓的公司账上,而是进了老总的腰包,由他分配。这实际上是一种诈骗,与经营根本不沾边。我算了一下,我作为“高管”能挣近10万元,做老总的姜某从每名“高管”发展的网络可挣到30多万元。 

    传销泛滥缘于打击不力 

    好景不长,仅1个月张力豪的网络就垮了,他的“下线”中有一个是新疆沙湾县某局的副局长,和妻子投入12万元一下子买了30多份,拉来了数十名沙湾老乡。那个副局长可能感觉有风险,在赚回投入的钱后就走了,很多人也跟着离开,使得“下线”找“上线”要钱,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抓“上线”,网络内部乱成一团。 

    张力豪回到新疆老家,在一间学校承包了饭堂。亏了本的亲戚都责怪他,因为感到没脸见人,2006年4月,他又回到了广西。他在钦州待了几个月,网络发展不起来,带来的钱都花光了,于是想到了绑架: 

    这种事其实在传销组织里很普遍,网络刚垮下来时,我也被底下的业务员绑架过,他们将刀架在我脖子上,要我退钱,我脱身后没有报案。传销内部发生的绑架案很多都没有报案,因为被绑架的人钱来路不正,是一种黑吃黑。搞传销的人只要升到“经理”以上,都很有钱,几十万元、百万元的人不少,我们把目标定在他们身上。2005年我在玉林时就认识王某,知道他现在人在北海,找到北海对他下了手,但没有想到他会报案。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传销没有专用罪名,对传销骨干套用“非法经营罪”惩处,由于非法经营和非法所得的数额难以取证,一般判刑不超过两年,相当部分只是判处缓刑,与传销组织者动辄获利数以百万元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明显罪罚不当。根据张力豪披露的情况,传销组织者实际是诈骗头目,应根据其发展人员数量,确定情节严重标准,以诈骗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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