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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坚决防范和打击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防范和打击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8-11-07 17:13:48  作者:陈正明  来源:义乌新闻网  点击:
关键字:防范 打击 传销

      ——义乌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韦炜答记者问(二) 近日,义乌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韦炜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请介绍一下“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答: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什么是传销?

       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问: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答: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

      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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