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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打击非法传销莫手软

打击非法传销莫手软

2006-10-31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合肥11月4日电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殴打民警,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芜湖“4·14”袭警案,11月3日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和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被判5年零8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最高达10万元。 

  传销组织者为达到敛财目的,控制传销 
人员的人身自由,对其反复洗脑,宣扬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歪理邪说,对传销人员实施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活动的“经济邪教”的本质日益凸现,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虽然自2005年全国工商、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鲁剑”行动以来,传销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但在一些地方仍呈发展蔓延趋势。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前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些地区传销活动猖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传销组织和人员抓住大部分群众对直销政策法规不熟悉不能把握的时机,混淆是非,蒙蔽群众,借“直销”幌子搞传销。致使许多参与非法传销的人,认为参与的是“合法直销”。其实,非法传销与直销并不难辨别,它们之间有五大区别:一是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直销公司没有入门费。二是有无依托优质产品,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根本区别。三是非法传销企业的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直销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比较好。四是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直销企业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五是非法传销没有店铺经营,而直销企业有店铺经营。 

  要杜绝非法传销活动,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传销屡禁不止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对打击传销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其次,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要针对传销犯罪分子经常跨省份、跨区域作案的特点,尽快建设全国传销违法犯罪分子信息库,提高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与打击的效率。 

  传销是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参与其中就会带来无穷祸患,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睁开火眼金睛,剥开传销忽悠的画皮,免得上当受骗后悔迟。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随着群众对其丑恶本质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传销这个“经济邪教”,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灰溜溜地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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